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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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8日
项目名称: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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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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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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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08-06-01
巴建[2007]127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充分体现“廉洁、高效、便民、公开”的服务宗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局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中再次修改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
根据巴府办发(2006)22号文件核定,我局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行政审批事项8项,备案项目5项。
1、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资质核准的项目,包括:建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其办理程序为:
申请人在窗口交件→行政审批科转相应职能科室初审、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上报→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发证
2、需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倾倒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巴编发(2005)82号文件核定的其他项目,其办理程序为:
申请人在窗口交件→行政审批科转相关职能科室办理→相关职能科室送局分管领导审查→行政审批科复核送分管领导复查→行政审批科报局长审签→行政审批科制证→窗口发证。
3、对申请材料只需书面审查的或相关职能科室对主要资料已审查的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办理程序为:
申请人在窗口交件→行政审批科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签→窗口发证
二、明确要求
1、行政许可申请由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统一接件、行政审批科统一交办督办、初步审查、集中送审、制证发证,其他科室不再填发证件。
2、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收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科统一按规定计算,并出具缴费通知书,申请单位到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开票在指定银行专户缴费。
3、办证档案资料在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之日前由经办科室保存,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保管。
4、机关各职能科室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按承诺的时限按时办结。
5、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纳入行政审批科统一管理、双向考核,严格遵守“四统一”、“五公开”、“六不准”的工作要求。
6、行政许可事项一经批准,由行政审批科立即在网上公示。
附:部分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申报材料
(一)选址申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份(申请应说明用地的理由、建设项目性质、用途规模、用地面积、拟建位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二)拟选址位置地形图(原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四)、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查:规划编制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查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签批发证:行政审批科报分管领导复查后报局长审签后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规划和建设局:5256661
网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www.bzszw.gov.cn
市规划和建设局:www.bzcin.gov.cn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过论证,划拨用地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证明文件;
1、招、拍、挂土地需要提供国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供地单位供地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收原件);
(三)选址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限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公建设施项目)
(四)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原件(限政府投资项目和须进行项目核准的项目);
(五)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查:规划管理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查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签批发证:行政审批科报分管领导复查后报局长审签后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拆迁许可证》《垃圾倾倒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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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受市人防办委托)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形、地质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向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批准机关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二、 申请条件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件
三、 申请材料
相关地勘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人民政府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二)会签:市规划和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科转市人防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并填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申请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取加盖有市人防办公章的《防空地下易地建设申请表》。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川价费[2002]11号文件规定、和巴府办发[2007]70号文件规定。
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
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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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垃圾倾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拆迁的已办理《拆迁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论证”;规划建筑方案已审批并具备施工图。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计委立项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收原件);
(四)经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一套及电子文本(原件);
(五)申请加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产权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设计单位结构安全证明(原件);
(六)绿化设计方案、光彩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事项;
(七)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需提交市规划和建设局、和人防办同意异地建设的申请表。
(八)已缴纳相关规费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查:规划管理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查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签批发证:行政审批科报分管领导复查后报局长审签后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城市排水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招投标等。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平方米);
(二)巴府办发{2001]35号(环境卫生服务费3元/平方米);
(三)国经产[2002]55号、川财综[2003]44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元/平方米);
(四)川价字非[1992]107号、巴价费[2004]43号(白蚂蚁防治费2元/平方米);
(五)川财投[2002]119号(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使用单位3元/吨);
(六)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50号(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造价1.4‰);
(七)巴市府第4号令(异地绿化费:旧城区100元/平方米、新城区200元/平方米)。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按川价费[2002]11号文件和巴府办发[2007]70号文件按10元/平方米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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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七、八、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具体规定。
二、申请条件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国家下达计划的拆迁建设项目提供,不属国家计划下达的拆迁项目,提供项目论证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各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
(五)拆迁安置监督资金存入本地银行专户证明或拆迁安置建设资金担保书(原件);
(六)安置用房设计图纸一份(复印件);
(七)旧房拆除安全合同一份(原件);
(八)属委托拆迁的,交委托拆迁协议书一份(自行拆迁的不需要)(原件);
(九)房屋拆迁管理费缴纳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属复印件的,均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拆迁办办理并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4‰)。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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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第四条、第五条;
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第十五条;
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二、前置条件
申请的项目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垃圾倾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申报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理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民工工资保证金5%或民工工资担保书原件;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质证、上岗证压证手续;
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5、白蚁防治合同;
6、商品混凝土搅拌合同。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查:建管科办理并在十二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查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签批发证:行政审批科报局长审签后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申请放线,达到预售条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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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法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具体规定;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第三、四、五、六、七、八条;
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申请条件
符合建设工程验收条件要求,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三、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一式三份);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项目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家质量责任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材料(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收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筑节能竣工合格证明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审查验收意见;
(七)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表》;
(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还应当提供立项审批文件、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有关资料;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报告;
2、白蚂蚁预防工程竣工通知书;
3、建设项目所有规费缴费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竣工结算确认书;
5、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建设项目物业验收承接表》;
6、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审核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查:行政审批科办理并在十二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查;
(三)签批发证:行政审批科报局长审签后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到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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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一、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到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取报监登记书一式五份,工作方案一式四份,填写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印章;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全套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报告书;
(四)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报告;
(五)消防审查意见;
(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办理:现场即办;
(三)缴费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标准核算缴费金额,开票收费入库并告知申请人(单位)到市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站盖章领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现场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川建费[2001]157号(建安造价2.5‰)。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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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四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五、六、七、八条。
二、申请条件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表》(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证明(原件);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原件);
(六)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七)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和预登记通知书(原件);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销售房屋清表和拆迁还房清表(原件);
(九)建筑节能措施的公示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行政审批科转房管局会同房产科办理并签署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到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竣工验收备案。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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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证明》原件;
(四)企业章程(原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行政审批科转房管局会同房产科办理并签署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规划和建设局:5256661
网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www.bzs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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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证
一、设置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城建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到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恢复施工场地。
三、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
2、收费标准:
经营性占道:0.1-0.3元/日.平方米;施工、堆码占道:0.05-0.2元/日.平方米;临时建筑占道:0.05-0.15元/日.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占道:1.5-5元/月.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占道:0.6-1.5元/月.平方米。
五、申报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六、申报材料
1、用户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位置、用途、面积(长、宽、深)、时限、施工单位;
2、提供需占用或挖掘道路地段的平面图并标明具体位置和区域;
3、提供施工组织方案。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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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设置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城建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到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五、申报材料
1、由建设(开发)单位(企业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2、《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限房地产开发项目);
3、无建筑垃圾外运的,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城建科会同相关单位人员现场核实后签署意见;
4、有建筑垃圾外运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封闭运输承诺,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消纳地点和措施;
(2)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名称及运输车辆证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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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设置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七、八、九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极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具体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应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城建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到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人后续办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申报材料
1、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提供由城市供水部门核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及与供水部门签定用水合同,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85-90%计算;
3、提供内部管网与市政管网的接口平面图,包括管径、标高、埋深、流向以及与市政管网接口的具体位置(坐标),并且必须雨、污分流;
4、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由环保部门签署意见;
5、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由市房管局签署的意见;其他的,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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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www.bzs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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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一、设置依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法定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并填发《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签:规划管理科、城建科办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转行政审批科;
(三)发证:行政审批科统一制证,送局办公室盖章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到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证。
三、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巴中市物价局《关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或建筑设置悬挂广告收取场地使(占)用费标准的批复》;
2、收费标准:广告场地使(占)用费:30—50元/日。
五、申报材料
1、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设置用途、位置、广告牌面积(长、宽)、个数、设置时限;
2、由用户提供具体的广告设置方案和效果图,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科对, 方案签署意见;
, ; 3、如有与其他单位或住户相邻的,还需提供相邻单位或住户对广告设置无异议的证明(签字)或协议。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电话:0827-5280283
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827-5256661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规划和建设局:5256661
网 址:市政务服务中心:www.bzs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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