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省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而言,可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心已经转移到减少投诉、发挥政策功能上,而现阶段,对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而言,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扩大采购规模还是关键,它一方面能取得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因此获得各方支持
近年来,各地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政府采购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如何使工作再迈向一个新台阶,笔者认为应在以下4个方面下硬功夫,努力提升采购管理水平。
清理垄断行为 长期以来,由于受政企不分的影响,单位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工作干预过多,在采购管理方面,他们游离于政府采购管理之外,直接垄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项目建设、大宗采购事项的供应等,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采购大氛围造成了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对这些垄断部门进行清理,将其尽快归位,全面推向市场,以实现采购的公平竞争,进而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调整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运行几年来,已从过去的摸索、雾里看花,走向成熟,实现了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宗旨和目的。同时,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养、监管能力、实际操作水平等有了明显提升,完全有能力胜任较大规模和范围采购的需要。进一步降低采购的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已成为可能,这也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重要途径之一。
挖掘支出潜力 要挖掘财政性资金支出潜力,就要从编制采购预算入手。编好采购预算,是确保政府采购有条不紊进行的条件,只有将采购预算与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同安排、同布置,将所有的采购项目统统纳入采购预算,进入法制性程序,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当然,政府采购预算会受地方财政支出预算的制约,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努力扩大财政总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占财政总支出预算的比重,把一些项目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加大对财政性支出的监管力度。
支农资金额度在某些地方,特别是经济状况欠佳的贫困地区份额相当可观,为切实管好、用好这些资金,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就要将财政预算中一些支农、教育、城建、环保、国债等项目资金统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使其“阳光操作”。这样一方面能够规范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能有效地从源头上扼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打击违法行为 就是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履行采购义务、逃避采购监管、编制虚假采购预算的行为给予有力的打击。政府采购实施几年来,多数单位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的要求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办事,但仍有少数单位不识时务、我行我素,置政府采购大气候于不顾,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出发耍小聪明,私自采购或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使采购项目产生“跑、冒、滴、漏”现象。
为此,当地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对逃避采购管理的行为要从资金上、行政处罚上、采购项目安排上给予严历制裁和处罚,进而维护政府采购来之不易的发展环境及《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快步发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