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电子化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政府采购电子化推进过程中,各地或多或少都遇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问题进行梳理。
何谓政府采购电子化
简言之,即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过程。按照MDB(多边发展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成立的e-GP工作小组的定义,政府采购电子化可分为电子招标(e-Tendering)系统和电子购买(e-Purchasing)系统两个完全不同的采购过程。
电子化招标系统主要是通过电子化公开招标过程,为公共部门采购数量小但价值高,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电子化招标系统应包括信息发布、文件下载、文件澄清、开标跟踪与合同管理等。由于电子化招标系统涉及技术开发成本较低,可分步引入和实施。电子购买系统是指为了方便政府部门,购买一些量大但价值低的标准化商品和服务的过程。电子购买系统应包括资格预审、订购和支付等。由于电子购买是建立在标准交易模块之上的,开发成本较高,一般不能分步实施。
电子化推行面临障碍
法律制度缺陷 虽然《政府采购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颁布为规范各级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单独规范政府网上采购的相关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同时,由于目前法规中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制约也没有涉及网上采购,电子化下的监管也成为新的课题。当然,这一问题不仅仅是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面临的问题,也是电子政务整体发展面临的共同课题。具体到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现实操作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电子邀约,即网站关于政府采购机构或者采购发包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电子邀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供货商向网站反馈的电子承诺可否认为是真实承诺,电子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邀约和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如何确定此种电子合同为生效?等等。
监管职责不清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部门之间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承担着制定细则、审核代理机构、处理有关投诉等职责。另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分开,且法律专门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采购活动,而在国家重大工程的采购中,发改委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以往出现的一些案例,充分暴露了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中职能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政府采购实际运作部门中,一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具体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二是实际操作部门,即政府采购中心。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电子网站中,两者有的分离使用,有的共同使用,到底哪种模式更好,目前仍存在争论。
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我国各地、各级政府采购的网络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各地方大多按照自身的要求和使用习惯设置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由于系统都是独立的,很难与同级或不同级的地方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
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电子化政府采购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具有很高的科学技术含量,要求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既熟悉计算机知识,也要精通政府采购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而目前操作部门的很多从业人员大多从事财政工作,对信息技术缺乏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
障碍亟须排除
尽快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政府采购的统一法规,《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电子化奠定了法律框架基础。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单独规范政府网络采购的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因此,在深入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参照国际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客观条件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电子邀约、电子承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责权等电子政府采购相关概念的法理上的界定,有效地保障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与此同时,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所涉主体的权责关系。政府采购电子化过程中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对上述七类主体,特别是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等应做明确的界定和细分,这对于推进和规范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是必要的。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地区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较中西部地区的应用程度和普及率高,省市层级政府使用和普及率高,县级以下政府使用率低。政府网络采购需要大量的研发软件和资金投入,政府采购电子化体系本身是一项庞大的信息化工程。据估计,我国县级以上政府实现采购网络化需要近1000亿元的投入,在普及电子化采购的过程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是必须的。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基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而且还可以直接带动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最终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
确定标准化及规范化平台 由于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网站标准不统一,互相之间的兼容性差,信息资源分散于部门个体手中,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的稳定可靠,保证供应商对系统的访问和在线查询,保证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信息共享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各地应尽量使用基本的和普遍使用的通讯工具,使用非歧视的、通用的和可互操作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软件系统成为必然。同时,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电子化过程中的保密性,还应该使用和推广安全认证制度等。在这方面,欧盟的“安全认证”标准和“TRUST”(透明、可行、无障碍、安全、投标)核查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另外,从实行电子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电子政府采购系统基本上都是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和建设的,全国只有一个交易平台,中央和地方都在这个平台上操作。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部门或政策研究机构,应着眼于统一网络建设标准的研究,为未来全国统一的并与国际接轨的采购平台的建立奠定基础。
重视电子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各地区相关部门在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过程中,应对相关业务人员适时地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信息技术人才。应该说,人才建设是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和质量的基础保障。
先易后难地扩大网络采购范围 为了有效地发挥政府网络采购的各项功能,除了从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范围外,从推进步骤上来看,政府采购电子化可先从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开始着手,逐步实现招标文件上网和网上下载、供应商网上注册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使传统政府采购一系列程序逐渐转向电子化,从而实现无纸化交易。
来源:杨华 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