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提高效益
《政府采购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这就从法律上要求集采机构必须把采购效率和效益放在第一位。同时,作为政府成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不是靠收费来维持运行,代理成本也相对较低,客观上也为提高效益创造了条件。而招标代理机构是以收费来维持运行的,除收取代理费以外,还收取高额的标书工本费,有的甚至收取进餐费。加之代理机构普遍采用资格预审法,多一道收费不说,还容易造成围标和串标,增加采购成本。
以某地区代理机构和集采机构分别代理的15个工程为例进行分析,代理机构代理的平均单价比集采机构高近110万元,平均投标供应商数少1.5个以上。标书工本费平均高1000元左右,加上代理费,平均每个工程多支出2万元以上,标书工本费分摊到每个供应商,供应商又将其转嫁到工程预算上,必然增加工程造价。而代理费按规定是由采购人支付的,那么财政要多支出代理费20多万元。而由集采机构代理,这笔费用是完全可以节省的。加之其内部运作规程的规范、运作环节的相互钳制和外部的监督,采购成本自然低于中介代理机构,相应的自然提高了采购效益。同时,集采机构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进行了全方位公开,还按不同采购项目的时间要求,实行了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在遵守法律规定时限的同时,以最短的时间完成采购代理。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工程的招标采购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效益。
利于加强管理
集采机构代理工程的政府采购,是在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后下达的采购计划,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法采购的,除完成采购程序外,还协助有关部门对信息发布、合同鉴证、履约验收、档案收集等采购环节进行了管理。作为政府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虽然没有执法权,但他具有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能,也能站在政府的立场上,给相关部门提供违规采购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利益的最大化。既能保证依法采购行为的实施,又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分行业监管的规定。同时,财政等相关监督部门对集采机构的定期考核,也使集采机构的采购行为经常置于监督之中,违规行为可以得到及时纠正。由于是事业单位,其职工的构成既有身份限制,又有素质要求,对职工的考核、培训也有一套制度和规范,其内部管理更严格,程序管理更规范,能够保证采购的全过程管理。而社会中介组织代理工程的招标,只是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招标这个采购环节,管理过程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发放,止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没有也不可能参与其他环节的管理,更没有和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和手段。同时,有关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考核、培训处于一种自由状态,行业自律多于部门考核和管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