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历经十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显著发展。特别是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也逐步形成。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我国在构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突出的一点表现为运行机制不顺畅、管理体制不科学。构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问题,已成为关系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成败的问题。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规范和处理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和供应商三者关系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就是要处理好由谁管理、由谁采购、由谁监督、由谁仲裁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一套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管理科学、既符合社会公众要求、又符合政府行政原则与市场规则的良性运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明确管理主体有利于增强财政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减少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而确保财政职能更好地转变和发挥;另一方面,按照职责分明、运行有序的原则,科学界定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实现内部协调和权力制衡,促进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国外的管理体制
在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及地区,政府采购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管理体制。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由联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OFPP)负责管理,联邦总务署(GSA)负责执行。2005年9月开始,在(GSA)下面设立联邦政府采购中心(FAS),具体执行采购事宜。采购人员为通过培训和考核认证的政府合同官员,负责采购事宜,授予供应商合同,并直接承担采购责任,供应商申诉与投诉则由合同争议委员会和会计总署处理。形成了一种专门机构管理,专业人员采购,专业机构处理投诉的运行机制。韩国政府的采购适宜由专设的采购厅来负责。采购厅为其财政经济院的下设副部级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为:计划和管理办公室、审计和检查办公室、管理局、采购局、工程局、存货及对外采购局等。其主要职责是:从国内外市场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政府重点工程采购,存货管理,由采购厅负责进口商品的处理,政府资产管理等。
香港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香港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也极为成熟。由于香港是WTO成员,其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的精神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加之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历史等原因,决定了其政府采购管理、运作及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即实行集中采购制度,除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外,所有政府采购由集中采购机关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财政司是香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财政司库务局下设政府物料供应处,并建立中央储备仓库,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医院管理局)服务,工作人员1400多人,均为公务员。财政司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和政策。现行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主要规章,是财政司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制定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财政司库务局据此制定了一系列补充规定。香港所有政府部门的物料、服务、建造及各类工程的采购,均须遵循规例规定的招标程序。二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事务。包括政府采购各类招标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部分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受理,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三是各政府部门通用物品的集中采购和供应。通过严密的采购审批和招标程序,对各政府部门通用物资实行的集中采购、管理、供应等,并在政府物料供应储备仓库中保持着一定的储备量,采取批量采购、定量储存、及时送货、定期处置等措施,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现行的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由《政府采购法》界定,即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中,通用产品与服务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各级省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为基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通用产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分散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有条件的采购人单位,经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从总体来看,这种体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有一定成效的,但也暴露出诸多弊端。
采购模式不统一,采购执行主体多元化。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中介代理采购机构、单位自行采购多种采购模式并存,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容不确定、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权限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采购范围模糊、审批和管理程序与职权变异、供应商无所适从等实际问题,给政府采购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造成困难。
采购方法不科学,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物有所值。但是,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多方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活动运作效益低,监督乏力,与统一、严谨、细致、规范、高效的招投标要求相差很远,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二是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三是招投标主体不明确;四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运作机制不透明,虚假招标时有发生。
采购机构设置不明确,一种机构多种模式。《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由于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究竟如何设置,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设置方法各不相同。有的直接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有的隶属国资委,有隶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有的则是自收自支。而且,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对应联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和交流,同是集中采购机构,运作方式和职能差别也很大。这种局面的形成,无论是对采购机构的执业规范,还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供应商的采购参与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都带来诸多不便。
采购监管机构和各方当事人的权责设定不明晰。《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监管机构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了一些基本规定,但总体来看,不够明细,缺乏必要的实操性,这也直接导致了采购实践中诸如采购监管的缺位或错位、采购方与供应商合谋、采购代理机构非法招标等问题的频发。
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该继续借鉴国际做法,总结我国几年来政府采购实践的经验,构建科学统一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赵家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