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散采购体制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监督,为多级采购主体谋取法定契约之外的利益创造了条件。设租、寻租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中的一大痼疾,对此必须弥补政策缝隙,完善监督机制,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这种内部监督机制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如财政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实行财务监督,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各部门不按规定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拨款。集中采购的待采购合同完毕后,原则上要由第三方对所购物品进行检验。质量得不到保证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付款。采购职能部门通过采购合同以及采购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采购职能部门通过实物管理方式对采购主体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等。通过如此一系列的内部制约和监督,使得整个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以期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于2004年9月11日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大办法。
另外,各地区也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有些地区还制定了一些专项内容的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政府采购执行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基础。但仅有法律和这些办法是不够的,还需要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把眼界放宽,从整体上全面履行好监管和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要从原来统管管理和操作的工作方式转到单纯的监督管理上。为此,要主动推进“管采分离”工作,在分清职责上率先到位,将原来承担的操作职能全部移交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从繁琐的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必须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从不同角度,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与蔓延的目的。
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提供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从而保证这些国家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从业人员奉公守法、按规操作、严格执行、规范行使权力,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来源:罗银军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