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缺乏制度保障,致使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环保功能的发挥不尽如人意,甚至丧失了环保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要想充分实现其环境保护功能,就必须要将该功能进行“制度化”,制定出专项的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制度,以切实增强其实施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遏制个人利益冲淡环保义务
有的采购人认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采购资金支出,谁给的价格低,就采购谁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而几乎很少考虑到那些投标人是不是污染环境的企业等等,从而把治理环境污染和遏制排污行为的重任“留”给了国家。对此,如果把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进行“法制化”,制定出专门的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制度,通过一些强制性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地摆正个人、地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使其不至于只注重或片面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自己的环保义务。
落实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手段
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条规定在强调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时,只是使用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而不是“必须要”实现环保功能,这“有助于”一词的力度大家可想而知了,从而导致这条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环保功能的保障力度就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环保功能大打折扣的现象就非常普遍。对此,只有将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进行“法制化”,充分突出该功能的强制性、规范性、政策性和严肃性,才能将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工作的环境保护功能真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
促进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面对最直接的竞争因素“价格”,不少的供应商很少重视价格因素以外的环境保护义务,更不重视对其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等等,并以此为手段提升价格竞争力;相反的,对那些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力度的企业来说,却因其增加了产品的治污成本而影响了投标价格的竞争力;这是明显不够公平合理的。因此,将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法制化”,就可以强制供应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就能趋于公平合理了。
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在其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时常就以保护地方环境为由,拒绝外地供应商的介入,或给外地供应商提出更加严格或苛刻的环境保护要求,这样就把“环境保护”政策作为外地供应商跨进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筹码”或“调节指标”,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地方政府采购形象。而如果对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进行了“法制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环保义务和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就会一目了然,任何采购人或地方政府也无法对内、外客商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减少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歧视性。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