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采购,一是为了规范,二是为了效益。规范是手段,效益是目的。然而笔者发现,在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不少将规范和效益本末倒置的情况,更有甚者,不管是否规范,盲目追求效益,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主要问题存在于:
采购人方面 预算编制不用心
一些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不做认真分析和预测,也不深入调查研究,这样出来的预算往往与实际采购项目脱节。等采购项目到了实施阶段,还要经历一个项目再申报、资金再审批的过程,白白浪费了许多时间。
采购时限只求短
一些采购人只想着采购尽快完成,不顾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的特点,不顾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更不顾采购的规模效益如何,一味强调时间因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特定时间之前务必办好。这种情况,使采购代理机构面临两难的境地:按采购人的要求办,必然违规操作;坚持依法办事,又不能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 重要程序被省略
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不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是虽有协议,却没有明确采购人的特殊要求,诸如设备配置、技术参数、付款约定、质量保证等等。另外,在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时,不履行报批手续等。以上种种情况,难以确保日后双方不产生纠纷或被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信息发布不充分
一是时间不足。《政府采购法》对信息发布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公开招标文件发布不得少于20天,而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大大少于20天,有的只有2~3天。二是渠道单一。如只在一种媒体发布信息,被阅读次数有限。三是层次太低。如公布采购信息只在一定范围内,有的甚至仅在本县范围内发布。这样必然导致信息发布不充分,供应商的竞争性不全面。
资格审查图省事 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简单马虎,只听供应商的过分吹嘘,大概检查一下资质证书和有关文件,对其真假、人才和技术力量状况、工作业绩及诚信记录等不做深入细致调查。 采购合同被忽略 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程序完成后,不提醒和督促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错误地以为本机构完全代理全在情理之中,忽视法律的规定。
供应商方面 应标仓促上阵
某些供应商见标就投,事先既不考虑自身是否有完成的能力,又不好好研究,制作投标书。侥幸中标要签订合同时,才猛然发觉这事根本完成不了,最终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这一方面贻误了采购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又使自身的投标押金被没收,商誉受损。
履约计划不周
某些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约后,不做周密安排,没有制定周密的履约计划,最终耽误了采购项目的完成。
措施与对策
笔者以为,只有坚持“有法必依,循规办事”基础上的高效率,才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速度与效益的协调统一。所以针对以上各方出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关的措施。如对采购人而言,就应做到科学准确地编制预算,采购时服从于法定程序等,而对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建议在此就不详谈了。
总而言之,规范和效益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重此轻彼都是不恰当的,只有两者的携手并进,政府采购工作才能更科学、更高效。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