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一个重要指标。采购范围不扩大规模难增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能会因此打折扣。部分地方政府采购规模较小,但从业者也不必着急,盲目扩大规模。方法得当,扩大的规模才是有效的。
扩大采购目录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范围是指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根据定义,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更新政府采购目录,把更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范围;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定也应恰当,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当地政府采购事业进入良性发展事态。
扩大预算资金和区域范围
《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定义了政府采购的主体,为此,应在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内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将预算外和预算内的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另外,若当地县级政府采购发展状况不佳,可以将政府采购业务由省、市一级直接延伸到县级,把县级财政性资金开支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也纳入其中。
部分国有企业购买活动纳入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展开,对国有企业是否实行政府采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于经营性国有企业,在财务开支上必须有自主权,否则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因此不宜纳入政府采购。按照国际惯例,非经营性国有企业属于政策性国有企业,实质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履行了政府在生产领域的职能,这类企业基本上不具有竞争性。因此,这类企业的购买行为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过程中,这一问题将如何解决,我国政府当局应提前做好准备。
健全和完善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关键。当前,我国各级、各部门虽然随部门预算改革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但预算项目不全、不细、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使政府采购预算仍处于“名义”上政府采购预算的层次,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为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抓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