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价”让监管手段“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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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7日
最近,一句话在政府采购监管领域颇为流行——这就是“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句话,似乎成为了各地采购监管部门制定采购新政策、设计监管新手段所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在某次采购监管会议上,一个省级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这样说:“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一直忽略了采购人在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价值中的重要作用。现在,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什么是“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简单地说,就是让采购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采购的某一环节或整个过程中,促使采购监管部门所制定的制度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得到更优的采购结果。可以举一个形象的例子:江西省的办公自动化产品协议供货成交价格公式为“政府采购协议价=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这其中,“供购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就是发挥采购人主观能动性的结果。
让采购人“砍价”,已经在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引导采购人积极地参与到采购环节中,却不是对评标过程指手画脚,对采购结果百般挑剔,而是朝着采购制度设定的目标积极地发挥自身的能力,这种工作创新令人称赞。因为发挥了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规章制度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款,一旦缺少监督就容易被破坏、被钻空子。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曾经说过,鼓励采购人去和供应商“砍价”,有利于采购价格的进一步降低,与其同时,采购人在“砍价”过程中获得了自我的满足感,努力之后得到的价格自然与“高价”不沾边,政府采购价格高的论调也就自然消亡了。
其实,除了让采购人“砍价”,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还可以被应用到更多的采购环节中。只要采购监管部门加以正确引导,定会使采购结果获得各方满意,多赢局面应运而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