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性错误不能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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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6日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完全意义上的实质性响应,这是一个事关投标有效与否的原则问题,原则性投标错误,即不可纠正的投标错误。包括“承诺”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事后补救行为都是于法相悖的,即使“承诺”得再充分、再完善亦无济于事。
应杜绝“弹性”评审行为 评审工作要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哪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前一程序未通过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发现投标文件的错误,该错误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要准确定性,实事求是。评审专家必须坚持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论负责,采购人代表不能发表主观倾向性意见以误导或要求专家。
供应商承诺要注意“适用范围” 一纸承诺可以说很简单,但承诺不当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进入评审环节后,投标供应商可以书面承诺的方式修正其投标文件中的非实质性偏离、细小差错,这种修正行为是正当的和有效的;一旦涉及投标有效性的内容则超出了承诺的适用范围。
不能盲目行事和投机取巧 投标供应商要“吃透”招标文件,并做周密的投标可行性论证,慎重投标,如果决定参与投标就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同时在细节问题上多下功夫,避免犯一些常识性错误和细节差错而因小失大。且要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规则,维护好政府采购良好的竞争秩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搞投机行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