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利益,《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一系列权利,其中质疑权和投诉权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应如何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利,如何既不放弃权利,也不滥用权利?
弱势时敢“自保”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偶尔有供应商为了追求利益出现不规范的“举动”,比如在采购需求总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于供应商数量增多而使竞争过于激烈,少数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或成交,一方面不择手段地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甚至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或者也可能千方百计拉拢、腐蚀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即使面临法律惩处也心存侥幸;还有可能受利益驱使,冒险的背后也许有许多无奈,为了企业的生存而竭力争夺或相互挖对方的“墙脚”。此时,对别的供应商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很好地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驾护航的意识,就会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另外,因为在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以后,政府作为买方占有交易上的优势,供应商也可能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政府部门在作为采购人出现时,尽管属于民事行为范畴,但政府部门权威对供应商的心理影响依然存在。多种原因使供应商处于较“弱势”的地位,供应商的权益较容易受到侵犯,这时无论是以怨报怨 还是恶性竞争,私下了结还是忍气吞声都将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发现有少数供应商,因找不到质疑和投诉的恰当切入点,把握不住法律法规的实质,导致在质疑或投诉的程序、方式、理由和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充分和不确切的情况,以致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供应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利用救济权而非滥用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要求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纵容供应商的不法利益或不合理要求,供应商也不能盲目地高估,更不可以无视甚至滥用质疑、投诉权。《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对于质疑的前提条件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因而供应商要有认为的理由和依据。
有些供应商不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是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也不首先对自身进行检查和衡量,只要不中标,就认为采购不公平,想方设法找借口无理纠缠,四处投诉。还有些供应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仅凭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就一纸质疑函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答复,这种质疑无论是对供应商自己,还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来说,都是极大地不负责任。同时,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不仅分散了工作精力,而且也会由于质疑太随意而对该供应商形成不良印象。
笔者在工作中曾碰到这种情况,在一次经办的采购项目中,由于各投标人报价差距过大,某投标供应商在招标结果公布后得知自己未中标因而质疑中标供应商,认为该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低,由此推断其所投设备一定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于是要求给予答复。当质疑供应商被要求提供质疑依据时,质疑供应商却没有了声音。其实根据评委评审意见,中标供应商所投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更甚至与质疑供应商所投的设备一样。笔者认为,对于这类依据不充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理由随意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驳回。
但应该肯定的是,供应商如能正确地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成熟、正规的表现,也将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透明,并推动这项事业健康地发展。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