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起初人们较关注供应商的权益,出台了一些关于保护供应商权益的规定,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而在《政府采购法》的八十八条中也有二十多个条款涉及到保护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询问权、质疑权、投诉权、选择权等问题。相比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却忽视了采购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也是买卖双方的当事人,没有采购人,也就没有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目前,“权益维护”的天平往往向供应商倾斜,相对而言,采购人权益保护问题,依然是盲点。但有充分的理由说明,采购人的权益保护也不容忽视。
给采购人权益保护一个说法
保护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购买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为了履行国家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所以保护采购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商业上有句古话:客大欺店、店大欺客。即买卖双方一方较强或较弱时,两方势力自然优劣有别。而当采购人以个体身份面对供应商,尤其是大供应商时,往往处在不利位置,交易过程中无法体现对等、平等、互利原则。
专业知识处于劣势 政府采购的具体对象五花八门,大到军事用品,小到日常办公用品,但采购人却不可能行行有专家,而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却是特定行业的行家理手,在专业知识方面几乎都优于采购人,采购人往往很被动,所以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劣势。
唯利是图是商人的本性 商人做生意最终是为了赚取利润,为此,他们会采取一切手段来谋取商业中的最大利润,甚至不惜铤而走险,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来履行合同,从而欺骗采购人,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鉴于此,对采购人的利益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已势在必行。
健全权益保护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可以用经济手段来制约供应商,督促其按约履行义务。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出台专门规定,依据采购分类和合同期限,制定一个履约保证金的基准数,以便执行。履约保证金一般占合同金额的3%~10%为宜。相应赔偿办法、赔偿形式,最终裁决权等也同时出台。
健全采购人的投诉机制 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人的利益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采购人投诉机制不畅,有些采购人根本不知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还有人认为所采物品属于国有财产,不愿为之追究他人责任。所以,有必要建立健全采购人救济机制,从而平等地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 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制度是保护采购人利益的辅助性措施之一。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一方面便于采购人全面了解供应商;另一方面,也可以敦促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出台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由采购中心根据监管部门的决定建立和维护供应商诚信档案。同时,实行资源共享,全国通用。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售后服务体系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有别于私人采购和企业采购,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分散性、周期性和商品使用对象的非专业性。目前,专门服务于政府采购采购人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所以,应该要求供应商针对这一领域的特点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