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健全代理机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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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制约商业贿赂的重点。为防止暗箱操作、商业贿赂和以权谋私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建立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依法依程序,多途径进行监督。
主动接受监督
对于较大规模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邀请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全程现场监督。一般规模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资金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进行监督。
实行内部监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度,且必须形成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付款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形成采购项目实施当中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机制。抓好标前监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三种档案,即供应商行为档案、企业诚信档案、评委评审档案。对凡是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商业贿赂等不诚信行为的投标供应商,均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中,限制其投标资格。
强化采购程序的监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办事。在招标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独自离开会场,不得打开通讯工具,做到环环紧扣,不给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留下任何漏洞。
而标后切实抓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会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贯彻履行,不能按招标会结果和合同履行合约的,按规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果某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应予以退款或处以罚款,不能履行及售后服务承诺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