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是主动又被动。政府采购市场需要广大供应商积极参与才能繁荣,若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并且在具体的活动中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将对政府采购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应该怎样有效合法地维权呢?该怎样进行质疑、投诉?在质疑、投诉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次组织的一组稿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供广大读者借鉴。
“告状”有备方无患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逐步深入,供应商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理解不透,对投诉程序不够熟悉,为顾及自己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长期利益,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侵权行为忍气吞声,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不了了之。供应商只有吃透《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领会实质,强化维权意识,灵活地掌握“告状”诀窍,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的要明确
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特有的权利,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既有知情权,又有监督权。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应商应充分利用投诉这条公正、快捷的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投诉的目的是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无差别、无歧视的待遇,使其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公平竞争权。这样,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又让供应商获得了应得的利润,实现其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条件要完备
供应商要准确把握投诉的条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投诉。
“告状”要“对人” 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以书面形式就采购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提出投诉。
“告状”要“对事” 即事项是特定的,具体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某一政府采购事项,供应商只能针对该政府采购事项提出投诉。
“告状”要“对门” 在政府采购领域,法定的投诉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质疑供应商只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向其他管理部门投诉。
“告状”要“对时” 供应商要掌握好投诉时效,投诉时间是质疑的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就采购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满七个工作日后,对答复的内容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告状”要“对级” 供应商投诉要明白属地管辖的原则,只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地提出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
内容要精准
投诉事项 心中有数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书面质疑的答复是否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是采购信息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三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有无人为设置“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四是采购文件有无排斥、歧视性条款。五是中标成交商有无打着其他供应商的牌子,租借他人的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六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无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项目“内定”的行为。七是采购人员、评审专家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行为。八是采购代理机构有无越权代理、垄断经营、乱收费的行为等等。
投诉以事实为依据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商不良行为投诉,供应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为准绳,要自觉分清责任,诚实守信,明辨是非,文要对题,不求面面俱到,但要做到语言简练,言辞恳切,内容真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不能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切实避免乱投诉、瞎告状。
渠道要畅通
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供应商要紧跟时代潮流,采用多种投诉渠道,节省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一,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书信、函件的方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指派专人将投诉文件直接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打电话投诉:直接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拨打投诉电话,阐明投诉事项。第三,利用网络:用互联网技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箱发送投诉邮件。
“八大”事项可投诉
供应商不应总是处在被动“挨打”的地位,而应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主动维权,对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都可以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
封闭采购信息 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当地供应商的局部利益,就采取对外封闭采购信息的办法,变相阻断、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当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使供应商在采购信息的获知程度上参差不齐,影响了外地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利。
专家身份特殊 一些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出于其特定的“目的”和“需要”,在“聘请”评审专家时,过多地考虑拟聘人士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如地方官员、纪检人员等等,而很少考虑他们是否具备评审能力,影响了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监管越位与缺位 少数工作人员假借行使监管职责之便,趁机“推荐”供应商;甚至有的还为采购人指定品牌,使监管工作严重越位。与此相反,也有的监管人员怕得罪人,现场监督走过场,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影响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工作缺乏动力 一些采购工作人员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果等与其工资福利等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牵连,导致在思想上不求进取、工作上责任心不强、业务操作水平低下,缺乏加强学习的动力,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保护主义 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减少或阻挠外地供应商前来本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变相地“抬高”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的“门槛”,提高对其资格审查的标准,从而使他们失去了参加竞争的机会。
“土霸王”恶意串通 一些本地的供应商为了达到他们共同“垄断”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相互勾结,共同排斥、阻挠外地供应商介入,面对这些“土霸王”,不少外地供应商只得自动放弃参与竞争的念头,丧失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合同条款不清晰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究竟应具备哪些条款,至目前为止还未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得有些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服务条款和要求,供应商的权益蒙受到了侵害,有时有理也说不清。
服务态度恶劣 少数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程序复杂,审批环节多,采购事务不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和秩序,影响了地方政府的采购形象。(崔建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