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询价采购”活动中,由于缺少要求被询价对象交纳“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因而,随意“报价”、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秩序。对此,笔者认为,即使是对被询价供应商的“报价”行为,也应通过“报价”保证金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
无“保证”的风险
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从询价采购的主要过程来看,被询价的对象只需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填报“报价通知书”即可完成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而采购代理机构也只需根据被询价对象报送的“报价单”进行评标,谁的报价低就由谁中标。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在整个“询价”过程中,被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措施的约束,这就直接导致少数被询价对象在其报价时,往往先是为了“抢标”而放低报价,而在中标后,当发觉利润不大时,又轻易地放弃了中标资格。
共同高价“围标” 询价采购主要是针对规格统一、市场供应比较充足、价格变动幅度不大的商品而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因而不少地区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其范围更多地局限于当地。但在不少地区,其供应商的数量并不是太多,为了避免“多方俱伤”,供应商可能在私下里订立“攻守同盟”,以“高价”围标,然后再“分享”中标人“好处费”等。
“老二”收买“老大”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般只有3、4个,因而在公布询价结果后,若第一中标人的报价低于第二报价人报价的幅度较大时,第二报价人为了能以高价中标,会暗中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当第一中标人同时感觉报价过低,利润甚微时,两者可能“一拍即合”,于是“合谋”成立了。
“保证金”的作用
防范随意弃标 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如果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报价的同时交纳一定的“报价保证金”,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供应商获得中标资格后,就不敢轻易放弃中标资格。
提醒慎重报价 一旦规定报价时必须要同时交纳“报价保证金”,而中标后又不能轻易放弃中标资格,则迫使被询价的供应商更加“慎重”地报价。如果“报”高了,缺乏竞争力;如果“报”低了,中标后可能会无利可图或利润微薄。
遏制暗中作弊 由于询价采购的不少操作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牵制机制,较容易滋生舞弊,而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缺乏恰当的手段或法律依据。而通过设置“报价保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抑制舞弊行为的目的。
“保证金”的设置
“报价保证金”是出于约束被询价供应商的“报价”行为、督促其严格执行或认真重视“报价通知书”中有关报价要求而做出的。为此,笔者认为,“报价保证金”的金额设置一般不宜超过被询价对象经营采购项目所得的净利润,只要达到这个利润水平,对被询价对象就已构成一定约束了。因为假如“报价保证金”被没收,即使供应商继续经营这笔业务,其结果也将分文不赚,既然如此,倒还不如老老实实地“报价”投标。而如果“报价保证金”标准超过采购项目的一般市场利润水平,则可能会影响被询价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因此,“报价保证金”的最大限度不宜超过采购项目的市场利润水平,由于一般的询价采购金额不是很大,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其设定为投标报价金额的10%。
“保证金”的管理
告知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被询价供应商发出“报价通知书”时,要在该“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询价供应商在报送“报价单”时,按其报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报价保证金”。同时,还要向被询价供应商说明交纳该“报价保证金”的目的,督促供应商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退款环节 在“中标”对象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向各个未中标的询价供应商通报本次询价采购情况的同时,通知各个未中标的询价对象领回“报价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退款。凡违规者,不但要向供应商支付利息费用,甚至于有时还将赔付相关的经济损失。
结转环节 对经评审后,“报价”中标的供应商,其“报价保证金”不再退还,而是将其转做“合同履行保证金”,以进一步约束和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待其完全履行了合同或协议承诺的义务后,再按规定退回该笔保证金。
没收环节 在潜在供应商的“报价”过程中,如果存在着相互勾结、暗中作弊等行为,或在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报价保证金”就要被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还要通报批评,甚至还会列入“黑名单”处理。
来源: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