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许多人经常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采购的当事人一方就是采购人吗?要怎样理解采购人呢?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看起来已经明确规定了谁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其实采购人的概念还存在着内涵和外延的重叠。这样就会有很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游离在外。做好政府采购,首要的问题是对政府采购的主体、客体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采购人及其范围和相关内容。
采购人的定位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如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采购项目及要求做出限制,但不能有任何倾向性、排斥性和歧视性的内容;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但人数不能超过评审人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有权利从推荐的中标人或成交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但必须按照顺序确定。
采购人的内涵和外延
在实际采购操作过程中,采购人的概念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采购人的主体,也是采购人的内涵。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相关联的、有着上下级关系的、有着同一个上级领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采购人的外延。
例如:湖北省京山县2003年5月的一次采购活动。该县实验高中要建设校园网络,预算采购资金达到150万元,是一个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确定招标事宜时,采购人该县实验高中要求,评委7人中教育系统要有4人参加,其余3人在评委库中抽取。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对这一要求展开了讨论,认为: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是县实验高中,这是采购人的主体,也就是采购人的内涵;而教育系统与实验高中有着很密切的联系,各学校之间有着兄弟单位的工作关系,教育局和实验高中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是采购人的外延,这些人参加评委会有一定倾向性。
经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但人数不能超过评审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委7人中教育系统只能占2人,其余5人在评委库中抽取,如果在评委库中再抽到了教育系统的评委,不能让其当评委,再继续抽一个将评委补充到5人。这样,这次评委评审出来供应商的得分没有异议,保证了该县实验高中校园网络建设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采购人的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的严格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明确评审专家的义务和职责,有必要制定评标工作纪律及评标现场监督制度。要将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管理部门彻底分离,使“管、执、需”分开,形成三方相互制约。审计部门对采购人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等进行规范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是否有违纪行为,公证部门在资质审查和评标过程中进行认真过细的公证。
依法采购和有效监督,是保证采购人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性的基础和关键。政府采购界定采购人的内涵和外延是搞好政府采购的根本措施,理顺体制和健全制度是消除采购人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证的有力保障和重要手段。
来源:潘友旭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