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在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绩效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监管部门的考核。这一将监管部门从“考官”变成“考生”的实践,在取得好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监管机构也需要考核
近日,一张表格一再吸引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的目光,这就是《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表》。在经历了试行、公示等一系列程序之后,这份测评表即将成为江苏省苏州市下属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期末考卷”。它的“魅力”之处不在于考核的形式、方法抑或标准,而是考核的对象。看到了这张表格,大多数人都会产生同样的疑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需要考核吗?由谁来考核?怎样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均为工作重点
《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表》共分为六大部分,即规模与范围、监督与管理、绩效评价、信息统计、宣传培训、综合材料的报送及其他。每一部分内又有更加细化的考核内容,以及明确的增减分标准。以规模与范围这部分为例,如果当地政府采购规模增长率高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率就会得到3分,每高出10个百分点还获得1分的额外加分,如果低了,则要接受减分。不仅如此,如果当地把工程、药品纳入政府采购的,或在乡镇、街道开展政府采购的,也会有相应的加分。
不难看出,这些考核内容都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内容,很多还是亟待突破、创新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域。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的费建国这样介绍《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表》的诞生过程:“根据当前国家、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制定考核条目,出台试行办法接受实践检验。一年试行结束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修改,祛除不合时宜的,留下精华的,补充新鲜而重要的。”
的确,无论是处于时下热点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还是投诉处理、预算执行、信息发布等这些监管部门常规工作,考核内容都有体现,且每项分值的大小力求与该项考核内容的重要性相等同。“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考核,我们就能够及时了解苏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貌,做出有效地监督指导。”费建国说。
监管部门考核确有效果
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采购结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该地政府采购的整体水平。时下,以财政部出台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为蓝本,各地纷纷实现了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那么,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应怎样来实现?苏州市的做法是不是一条可循之路?
“我们为什么要给学生设置期中、期末考试?目的有三:检验学习成果、改正错误的学会正确的、促进学习积极性。这也是对采购监管机构考核的初衷:检验采购监管机构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成绩,指导他们进一步的工作方向,调动他们努力工作更上层楼的积极性。”有关人士这样评价对采购监管机构的考核。
作为苏州财政局的上级财政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早在2005年就开始进行对各地市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有关人士介绍,考核确实取得了喜人的成果,各地市能够在考核中借鉴别人的长处,发现自己的不足,起到了推动江苏省整体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的作用。
江苏的的成功示范带给苏州推行监管机构考核的决心。在2006年一年的考核试行当中,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就已经看到了考核所带来的些许改变。“从各地反馈的建议来看,一些内容并非区、县考核的重点,如大部分由市级来承担的专家库管理,而另一些内容在考核中则必须有体现,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工程药品政府采购等。这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完善。”费建国说。
考核须有法律依据
听到了苏州的做法,许多业内人士的第一反应就是为这种变被动指导为主动“出击”的监管方式叫好。一专家指出,有考核的工作一定要比没考核的工作“方向准、走得快”,这就好比一株正在生长的树苗,没有修剪它就会漫不经心地四散枝蔓,有了修剪就会集中精力朝着参天的方向生长。
赞赏之余,也有人发出疑问,而这疑问竟触及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考核的根本——上级财政部门考核下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根据遭质疑
首先发出这一疑问的是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肖宝铭。他认为,虽然上下级别的财政部门均属于财政系统,可是在我国“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财政体制下,各级财政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即隶属于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有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权,却无管理权。考核本身就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既然没有管理权,又怎么能谈得上考核权?“采购监管机构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权,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上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考核下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肖宝铭这样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证实了肖宝铭的判断。她指出,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有权执行本地区的经济、财政工作,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其中,‘业务指导’是普遍适用的,如下级财政部门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指导。直接受上级部门领导的机构,在我国仅有国家税务系统、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国家海关等等垂直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不是垂直管理部门。”
称“评比”更为适当
面对这样的结论,业内人士不禁对采购监管机构考核的前景产生忧虑,毕竟是国家一直倡导依法行政,一件看好的新生事物一旦缺乏了法律依据,其继续生长的空间将是有限的。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王红旗表示对这种“考核”并不陌生。“河南每年也都在做,形式差不多,但是我们不叫‘考核’,而是各地市政府采购监管业务‘评比’。”他认为,“考核”与“评比”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对于不合格者要有惩罚措施,可是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又何来惩罚依据?“评比”则不同,表彰先进的,用此来激发落后者。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有关人士也表示,江苏省历年举行的采购监管机构“考核”并不同于行政部门内部通常意义上的考核。“这只是我们对下级采购监管部门工作监督形式的变化,考核内容的设定和增减分的标准,其实是我们对地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不同之处还在于我们从未设立不合格的标准,只是进行得分排名,并对成绩优秀或者取得某方面进步的地市进行嘉奖,以资鼓励。”他说。
如此说来,把“政府监管机构考核考核”称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评比”,则更为合适——因为,它既能保留这种工作方式的优点,又能避免缺失法律依据的尴尬。
如何“考核”更合适
“考核”被“评比”取代了,是不是意味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就没有考核主体了呢?究竟谁能够行使对采购监管机构的考核权呢?业内人士再一次发出这样的疑问。
政府考核最适当
逆流而上,依茎寻根。寻找考核权的根源,必须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受谁领导,对谁负责。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可以判定各级财政部门的直接领导者是其同级政府,那么,只要把考核权交到政府手中,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考核就名正言顺了。薛刚凌认为,政府部门完全可以对同级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委托,考核一样可以落到实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办法已经有了实践。2006年,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监督执法大检查。这次检查的主要对象,就是各地市的采购监管部门。福建省财政厅联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出台检查办法,并上报省政府批准。之后,省政府给各地市级政府发文,由各地市级政府具体布置、执行检查内容。省级采购监管部门最后听取检查情况汇报,以了解各地采购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整改方案,再经过同样的程序由各地市政府具体执行。“这种考核规格高,执行严,效果很好。”肖宝铭说。
评比也有好效果
政府考核虽然执行力强,权威性高,但毕竟程序较为繁琐,涉及部门广泛,有关人士称其不适宜每年举行。相对于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业务评比程序就简单得多,也比较容易操作。
以苏州市为例,他们首先要求各地市的采购监管部门根据考评表格的项目进行自评。随后,把每项自评分的依据上报给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自评阶段结束后,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也有可能指派某一区县的工作人员到另一区县去核实情况。如果材料均属实,就进行最后的评分。对于成绩优秀者和进步较大者,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会给予其物质奖励。
中国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对这种做法给予了肯定。他说:“取得荣誉是对自己一年来辛勤工作的鼓舞,来年工作必定更加努力。落后者虽未受到批评,但谁也不想总是表彰会上最失落的一位,看到别人赢得了赞扬捧上了奖杯,肯定会促进其来年工作的积极性。”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