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一省级重点医院授命研究一医学新课题,为了配合这个新课题的研究,需要采购一套技术十分复杂的医学化验设备。由于该省卫生厅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并刚刚成立了相应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该医院就把这个医学化验设备采购项目委托给了卫生厅。
经过卫生厅采购工作人员和医院代表的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认为此设备技术较为复杂,国内只有不超过5家企业具备生产能力,因此适宜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并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了申请。经过几天的等待,申请终于得到了财政厅的批准。
招标结束遭供应商投诉
很快,卫生厅在该省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内共有6家供应商主动报名。在卫生厅采购部门和医疗代表的共同审查之下,5家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合乎本次采购标准。随后,他们又在这5家中选取了注册资金最多的前三名参与投标,并发去了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上注明的正式开标日期,就是发出邀请后的第十二天。
开标日期如期来临,被邀请的三家供应商也如约而至。与往常参加公开招标相同,三家供应商都认真制作了投标文件,并派出了最优秀的业务代表。可是卫生厅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发现,供应商A的法人代表几次对他们欲言又止,似乎有难言之隐。
经过一天紧张的评标,邀请招标结果正式出炉,供应商A没有成为最后的赢家。他们的法人代表首先找到了医院,询问最后收到投标邀请书的3家供应商是如何产生的,医院方面为了让未中标供应商得到满意的答复,避免引起事后质疑或投诉,就把情况如实地阐述给了供应商A。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卫生厅和医院还是收到了供应商A提交的质疑书,随后,供应商A又正式向财政厅提起了投诉。
败诉遭废标医院长知识
财政厅详细调查了案件的始末,最后做出了处理决定,判定卫生厅及医院未按法律规定操作,本次采购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收到这份处理决定,卫生厅和医院都感到十分委屈,他们找到了监管部门询问个中原因,最后才恍然大悟。
原来,卫生厅小心翼翼地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邀请招标,却偏偏漏掉了一些最重要的规定。如,根据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其中的“随机”大有学问。采购人要么抽签,要么摇号,万万不可按照某种标准指定。另外,虽然法律未单独规定邀请招标的等标期限,但是财政部第十八号令在阐述二十天等标期的条款中使用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这“招标方式”就暗含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人仅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没有详细地琢磨,才导致了今天的错误。正如财政厅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说“邀请招标并不是将公开招标简单化,它的程序比公开招标更规范、更复杂,实际上就是不鼓励大家过多地使用邀请招标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