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防治商业贿赂活动开展以来,供应商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了新的认识,他们的维权意识有了增强,所以现在的质疑和投诉比以前在数量上有了很大增加,但令人堪忧的是,现在的有些质疑和投诉有时是采购人在背后操纵的……”近日,与某财政局局长共餐时,谈起供应商的投诉问题,这位局长无奈地说。
在笔者的追问下,这位局长道出了他不爱触及的问题:因为采购文件的技术方案一般都是采购人提的,一些采购人在提技术方案时,希望某个供应商中标,并与之商量。在提采购文件的技术方案时就事先设定了一些有利于“自已中意的或者给自己好处的供应商”的要求。精心策划之后,如果还是没中,采购人就会想招儿难为中标供应商,向他中意的那家供应商透漏关于中标供应商的各方面信息,甚至还会与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一起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逐字逐句的分析,找他们的毛病,千方百计地把中标结果给搅黄,以达到他们中意的供应商中标的目的。“我们这边已经出现了好几个这样的例子,有一次,某采购人针对的中标供应商是一家非常有背景的,知道情况后,还向省纪委反映了,但结果也不了了之,所以我们想管有时也管不了……”
听到此,笔者很是恼火:“这样的事儿不该是采购人干的。”冷静下来想,这种表达有误,因为这种事情事实上是采购人代表干的。但采购人代表也不该干这样的事儿。政府采购顾名思义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共消费,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因此,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政府采购既然花纳税人的钱,就要对纳税人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地花好每一分钱、用好每一分钱,应取信于民,服务于民。采购人代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其权利虽然是单位赋予自己的,但没有纳税人的钱,你哪有这样的权利。为何不善待每一个纳税人呢?
不过,理虽然是这样,但部分采购人代表却不这样想。“钱是我们单位的,我们当然有支配的权利,我们想买谁的就买谁的。”有采购人代表就这么说过。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这样的采购人代表进行约束,加大对违规操作的采购人代表的惩处力度。采购单位的领导也有必要对单位的采购行为做些调查,让代表单位的采购行为真正合法有效,以免毁了单位在公众中的形象。
大量的数据显示,广大企业乃至百姓正渐渐改变以前对于政府采购的认识,通过政府采购这种方式,使作为社会主人的纳税人能够全面了解政府想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做得如何,政府采购在纳税人心里正逐步树立起全新的形象。采购人代表担负的是一个神圣的使命,因为当纳税人知道政府是在负责任地使用纳税金时,纳税人就会更加对自己纳税款放心,公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也将进一步增强。因此,每一位采购人代表都该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而依法行事,而不该为了一己私利而毁了众多采购人代表在公众中的形象,毁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