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只能指定品牌
对于基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来说,采购得更多的不外乎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电器、公务用车等,采购的货物基本上都是通用设备,市场上货物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更由于基层采购项目规模小、金额低,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相对来说成本大、时间长,对外地供应商的吸引力也不大。所以,日常采购活动中采用询价的情况不少。
《政府采购法》原则上的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政府采购法》上的许多条文规定与实际工作脱钩,需要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能只管采购过程(程序规范),更要看采购结果(效率和效益),政府集中采购一线工作人员对此应该最有发言权。
在笔者看来:询价,顾名思义就是询问价格。询价采购就是明确采购需求后,投标人一次性报价,以价格最低定标。对询价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有专家认为,“询价采购要求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之间进行,且同一品牌只能有一家代理商。”此举对基层采购单位来说纯属“乌托邦”,不能指定品牌,不是一样的产品,需求、质量和服务能够相等吗?不能确定品牌规格则不可比较也无法比较,更无法评标。以最低报价中标,首先门槛必须完全一致。不是同一个品牌的产品以报价定标是强词夺理,而如果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标,这又与公开招标何异?
以乐山空调采购为例,所在县区的空调知名品牌有格力、美的、LG和海尔,而前面三个品牌的区域授权代理商全部集中在一家代理商手中,海尔是独家代理商,还有其他有非知名品牌等(如你我自家选购空调一样,采购人已明确表示不予考虑这些品牌),经销商居多。假如采购人要求一次询价采购15台空调,依专家方案招标怎么开展?即便现在有三个以上品牌之间进行竞争,询价采购以报价定标,格力、美的、LG和海尔等知名品牌的价格能够和其他非知名品牌竞争吗?询价采购后非名牌中标了,采购人会作何感想?在此,笔者无意评判品牌之间的优劣,但品牌之间的差异肯定是存在的,起点不一,竞赛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实行询价采购不但要确定品牌,而且要拿出详细、明确的采购需求,如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等等,起跑线一致,才能以最低报价定标。
“在政府采购刚刚实施的阶段,由于很多人搞不准,理解上有误,会出现询价采购中指定品牌的现象,但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指定品牌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了。”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这实在是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什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难处又是什么?实际采购中指定品牌一部分是迫于采购人的压力,更大的原因就是四川乐山方的观点“为了保证此次采购能够采购到更便宜的商品。”采购项目规模小,厂家不会参与,指定品牌在更多的经销商之间询价,保证采购效益才是的初衷。
“专家们一致认为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他的采购方式,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要遵循《政府采购法》,不能指定品牌”、“指定品牌的竞争实际上是被操纵的竞争,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那么,单一来源采购呢?单一来源采购不单确定了品牌、规格、型号等,而且确定了供应商,依此类推单一来源采购是违法,应该剔除出《政府采购法》。
哪几种采购方式可以指定品牌?笔者认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者是一个层次,不能指定品牌;而询价采购与单一来源采购应是一个层次,属于非招标采购项目,完全应该指定品牌。
询价采购为何指定品牌
不定品牌,实际采购操作难 即便面对招标采购项目,如今基层采购代理机构更多时候在招标公告上不指定品牌,但采购人会在采购操作中变通处理,要么直接写明品牌和型号,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出现三四个品牌供代理商选择投标,要么在技术指标上暗含倾向性。存在未必合理,但存在必有原因:不定品牌,究竟怎样定标才科学合理?
不定品牌,组织机构难操作 制作一份询价文件,最头疼的就是采购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行行是专家,拿不出统一、通用、规范、科学的采购需求,即便有咨询专家帮忙也茫然。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成长还不是很成熟,许多标准的缺乏,使甚至连专家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更难提供统一的符合广大供应商进入的标准了。采购人无法拿出科学的采购需求,只好以某一个供应商(往往是意向中的供应商)的技术配置为基础修改。即便找来几家供应商商谈,采购配置标准也是模棱两可,莫衷一是,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起来也非常困难。
不定品牌,采购人难满意 “政府采购资金所有权属于政府,采购权属于政府采购,使用权属于单位”,政府采购以使用者满意为最终目的。由于各人的爱好、习惯等等不同,采购人钟情于某一品牌(没有谁会钟情劣质品牌产品),也确实想买到价廉物美的产品,但即使再怎样公开、公平、公正地操作,采购了采购人不中意的产品一切都等于零。
不定品牌,专家评委难评标 由于行业管理没有跟上,统一、规范的标准缺乏,专家评审时对于某些因素往往只能凭感觉打分,评委虽于心不忍,却又无可奈何。以电脑采购为例,对任何产品的评价不外乎质量、价格、服务,而现在品牌电脑的质量、服务相差无几,竞争就在价格上,在一样满足采购需求配置的前提下,凭什么说哪个是一线品牌哪个是二线品牌,凭什么给某品牌10分、9分而别的品牌5分、4分?这些都没有文件规定。若询价小组不给公众心目中认为较好的品牌高分,同样配置下低价位的品牌肯定成交,采购人不会满意。
不定品牌,采购效益难提高 产品价位基本上是厂家依据市场状况确定的,在一定期间内较固定,价格波动的往往是经销商:为了追求利润,不择手段。在基层,当地屈指可数的经销商成交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因而肯定会抓住利润不放。以一次指定品牌的询价采购为例:某校一次性采购9台某品牌投影仪,确定了非常明细的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共有8家,唱标后发现报价令人惊讶:一模一样的东西,最高报价(据调查,该供应商与采购人有串通)与最低报价竟然相差近一倍。询价小组认真评审后,确定最低报价中标,采购效益非常可观。依此类推,如果不定品牌,不是一样的产品,没有了可比性,那中标的商家利润该有多大?采购人又该蒙受多少损失?
不定品牌,商业贿赂难防止 供应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可能,供应商肯定会选择私下与采购人达成合同而绝不愿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品牌招标,以价格取胜,谁都无法控制中标结果;不确定品牌招标,供应商肯定会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公关,以内定自己的品牌,如此势必滋生腐败。
不定品牌,供应商投诉难面对 中标结果出来总有供应商投诉:“都符合采购需求,都是知名品牌且价格最低,凭什么自己品牌的技术分比别的品牌低,凭什么我们不能中标?一定暗箱操作。”面对投诉,能够解释的无非是苍白的一句话:这些都是专家、评委评标决定的。
询价采购应该指定品牌
笔者完全赞同对于技术含量较高、市场较为短缺、一般人完全不懂的专用设备、专用材料采购不能指定品牌,必须从技术、配置、价格、服务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规范评标过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一切由专家评委决定。但对于通用类设备采购,则应就事论事了,可以要求采购人确定一种或某几种同处一线的品牌,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操作,力求政府采购效益。
当然,确定品牌采购,最怕的是供应商串标、围标。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对策:一是尽可能多地邀请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掌握好采购预算和市场调查,如果中标价格高于一般的政府采购价格,可提出废标;三是要求采购人预留质量保证金,避免供应商以次充好;四是留心收集供应商档案资料,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做好日常基础工作。五是如果可能,参加省市联动协议供货,共享资源。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