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 就该指定品牌》一文从询价采购只能指定品牌、询价采购为何指定品牌、询价采购应该指定品牌三个方面联系实际工作体验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采购人权力须约束
在此暂且先不评论文章的观点正确与否,首先从文章中读出一个政府采购从业者,一个工作在政府采购基层工作者的无奈、艰辛和委屈。虽然目前各方对政府采购改革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但在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环境还未形成良性循环态势,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不谈供应商是否诚信,也不论政府采购监管的缺位,政府采购交易双方中很重要的一方当事人采购人所受到的法律约束很小。如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愿意签订合同,能依据哪项法律来处罚,又由谁来制裁?很多时候,采购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
至于政府采购具体操作,《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这两款可以看出,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要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内)。笔者在工作中也曾遇到过无理取闹的采购人,公然说“我委托你买什么就买什么,违不违法是我的事”。遇到这种情况,集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耐心说服后仍无效果,只能感叹呜呼哀哉了。
基层困难也不妥协
《询价采购 就该指定品牌》一文作者工作在基层,一个地方就这么几个吃“财政饭”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此外,作者所在单位为预算外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的职责本来就名不正,当然会言不顺。为什么这么说呢?《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机构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记得《政府采购法》颁布时,笔者趁参加集中培训的机会咨询过相关专家,专家的回答是县级不一定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我想《询价采购 就该指定品牌》作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还远非如此,解决譬如专家数量、供应商数量不足等问题也迫在眉睫,基层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何其难。
但是,一部《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国家财政改革的一项措施,是国家“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正建设”而制定的。这样一个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一部法律是要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200多个地级市而制定的。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000亿元左右,不知道《询价采购 就该指定品牌》一文作者所在当地占全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例是多少?以很小的预算金额去牺牲法律,个人认为很不合适。
办法总比困难多
那么,别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遇到指定品牌时如何解决?笔者仅就所在当地谈谈个人感受。首先,采取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直接邀请生产厂商参与政府采购,譬如,汽车采购如果不指定品牌确实很难操作,众所周知,汽车厂家都是大公司,小项目对他们的吸引力不大。采用全省联动汽车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规模效应、社会效应、经济效益都上来了,也解决了指定品牌的问题。其次,慎用询价采购方式,没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不要采用询价的采购方式。第三,借助信息化手段采用网上比价的采购方式。
办法总比困难多,不能以种种理由去触犯法律的底线。法律和感情是两回事,法理永远大于情理。作为政府采购从业者,笔者知道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地方差强人意,但在《政府采购法》没有修订之前,它依然是政府采购从业者要遵守的准绳。不能因为做工作有困难,就认为法律是错误的。举个不十分恰当的例子:缉毒警察的工作很危险,随时存在付出生命为代价的可能性,因而工作就不做了?
笔者认为,《乐山公开指定品牌引争议》如果报道的是事实,观点大多无可厚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