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通的情况难以避免。串通都是私下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外人是很难知道的。但如果有串通,采购人必然会施展各种手段让与之串通的供应商中标,这些手段必然会在采购过程中有所表现。
明里或暗里指定品牌 采购人找出很多借口或理由,直言不讳地提出要采购某种指定品牌产品,或在招标文件所述的采购需求中变相指定采购某种特定品牌的产品,如规定采购项目必须达到某项技术指标,而该指标只有特定产品具备。
放宽或抬高入围门槛 如与采购人串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较低,采购人就会有意放宽投标的入围门槛,确保其能入围。反之,提高入围门槛,使与采购人串通的供应商能减少竞争对手。
加大或压低某项评分因素 如与采购人串通的供应商的某项评分因素具有强势,采购人就会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加大此项因素的分值比重,反之,压低此因素的分值比重,更有甚者干脆取消此项评分因素。
提出苛刻的附加要求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苛刻的附加要求,如必须什么时间送货,必须赠送什么东西、提供什么服务等等。有的采购人甚至将此项作为评分因素,确定一定的分值。对类似苛刻的附加要求,一般供应商不敢轻易答应,而早已与采购人串通好的供应商则会完全答应,一旦串通供应商中标,采购人会主动放弃这些苛刻的附加要求。
用足一票评审权 采购人在采购代理机构制订评分细则时有意提高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以便给自身拥有的一票评审权留下更大的发挥空间。当与采购人预计串通的供应商得分不足以中标时,采购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票,在自由裁量权内予以调节。
不确认评标结果 当最终的采购结果不是与采购人串通好的供应商中标时,采购人会采取迟迟不确认评标结果、不签定采购合同的手段排斥中标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反复研究,鸡蛋里挑骨头,企图推翻评标结果。
以上这些表现,只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以注意和提防,完全可以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串通目的不能得逞。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