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标杆法”是指参照同行业各项经营指标的平均或先进水平,在考虑行业竞争策略之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的预算目标。在技术先进、经济发展快速的发达国家,企业经营中大多采用“标杆法”(尤其是美国大企业董事会在制定预算目标和审查预算时通常都会使用“标杆法”)。那么,随着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广泛应用和《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加之多种成功政府采购案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借鉴“标杆法”能促使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以其更健康、依法和有序的态势向前蓬勃发展与不断壮大。但笔者认为,要使“标杆法”成为激活政府采购充分竞争的催化剂!还必须从以下几点抓起。
一、必须从政府采购预算目标的制定要依托“标杆法”战略上抓起
无论是大宗件和大额度项目采购,还是小件和微不足道(鸡毛蒜皮)项目的采购,都要讲究“标杆法”战略。政府采购必须要坚持先有预算(计划和目录),再有“标杆法”预算目标,然后再进行责任分解和细化,这才是保证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目标)的有效手段和工具。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与各部门(单位)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要相衔接,真正做到采购预算目标的科学合理和社会效益(效率)的非凡。掌握政府采购预算目标的对称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克服以往采购预算目标不够严谨和周密的弊端。采购预算的信息尽可能实现系统内或本部门(单位)内充分共享,做到取长补短和采购资源的科学配置。排除预算跟着领导变、指标围着权力(意图)转的不良倾向,彻底改变不依法、不规范和不切实际的无序采购现象。
二、必须从政府采购要建立“标杆法”战略研究机制上抓起
一般发达国家或发展中的国家政府采购,首先考虑的是设置内外部研究规划机构,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国家其他政府采购类的专业报刊杂志等等。各基层政府采购机构可对政府采购的效益(效率)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等措施。采购人要对相近行业的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状况、内外部环境等进行研究,借鉴成功经验和教训,以便政府采购的增益和提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采购人等要经常深入社会市场、企业(供应商、经纪人等)了解产品供应、生产和技术含量情况,积极鼓励广大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购人可采取定期向各类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供方主体披露近期或阶段性时期内的采购信息和需求情况,让其知晓政府采购的产品需求动向(这也为让更多潜在、有实力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打下基础)。政府采购建立“标杆法”战略,要侧重于激发和调动供应商创新意识和打造品牌理念。制定和建立“标杆法”的政府采购战略研究规划机制必须贴近实际,并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前瞻性。
三、必须从政府采购借鉴“标杆法”建立可承受的业务构架上抓起
政府采购借鉴“标杆法”建立可承受的业务构架,实际上是一种采购观的转变,对政府采购制定积极的预算目标具有促进作用。所谓“可承受的业务构架”是指政府采购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效益(效率)和各方权益最大化,以达到参与采购活动的各当事人在诸方面都能获得多赢或互利!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采购的管理层和具体操纵者就必须在既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团体等机构确保物质保障之前提下,又要使消费者(各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纳税人等)都满意。政府采购实际上是在使用者、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夹缝”中求圆满,并通过“标杆法”目标预算实现降低采购成本,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批量和规模效应。建立政府采购可承受业务构架的思维模式为服务社会和促进保障制定预算目标起到指导作用,再通过依法、科学、合理和规范的政府采购过程来回报全社会。如果达不到或差距太大,则说明政府采购未能达到立法初衷和根本宗旨(如若效应过低则面临被淘汰和出局的危险,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不成功)。
四、必须从政府采购“标杆法”的广泛使用上抓起
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都是利用“标杆法”确定合理的行业杠杆预算目标的,这不仅保持了一个企业的行业竞争优势,而且也为企业培植了核心竞争能力。政府采购也一样需要这种“标杆法”的行业预算目标和审查预算过程,以防止由于某些人为的故意高报预算目标,减少不必要的采购预算“泡沫”,挤干采购预算“水分”才是真正目标。广泛运用“标杆法”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和管理一线之中,能有效解决和克服资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并很完整地为政府采购决策层提供采购预算目标依据。高速增长的政府采购预算目标往往具有增量资本性支出预算为支撑,一旦获得批准就意味着各类物质(产品、设施等)的需方主体将获得更多的资源投入和社会效应产出。要使政府采购审批预算目标的观念走出误区,突破制约政府采购效益和许多不利因素的不可预见性。制定精确的政府采购预算目标、做到百分之百的公平、公正和阳光透明化,使政府采购在“标杆法”的推进下凸显新的又好又快之服务空间。
五、必须从政府采购在“标杆法”的作用下快速提高其预算准确性上抓起
政府采购要以“标杆法”实现全面预算目标管理新起点为基础,在利用“标杆法”采购决策上下功夫,真正把握政府采购的关键性节约关口。实行政府采购的机会管理、数据统计管理、静动态相结合管理等方法,在“标杆法”战略的作用下,采用先进的分析方法、结合政府采购规模优势,从长期看准采购效益上寻找切入口。通过“标杆法”的借鉴,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效应。在“标杆法”的影响下,有效解决“超越预算”分权管理(如GE)。设计符合政府采购立法初衷的最大限度地发挥“标杆法”预算目标潜力,达到“无为而治”的最高管理境界。该“标杆法”模式的成功有两个前提,一是政府采购拥有的“ERP”信息系统对分权单位实时监控;二是政府采购内部长期以来具有分权管理的采购文化,领导、职员对这一管理理念的认同程度较高。“标杆法”的适度引入政府采购领域也是目前大多数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惯例与惯用方法,这一预算目标管理对刚起步的我国政府采购尤其重要利大于弊。
来源:国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