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要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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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某局政务信息公开率达90%,较好地实现了执政的公平、公正……”、“截至8月份,个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率已超过75%,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22.3万多件……”估计各位对以上各种“公开”的报道并不陌生。
“公开、公平、公正”这三个词往往被放在一起,称为“三公”原则。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臻完善,我国社会的民主气氛越来越浓厚,透明政府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各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开通等等,都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越来越高,公众享有越来越充分的知情权时,政府信息发布监管部门应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公开的信息真实性程度有多大、是否有所保留?经常发生的事情是,某地政府网站公布已将某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消息,但当记者深入采访时会发现此项工作还未开展,甚至主管领导都不知情。
其实,信息实现“公开”只是“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但信息公开了并不意味着工作的公平、公正,只能说信息完全公开后,增加了不公平、不公正的难度。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放松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发布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信息公开是调整市场公平的一种方法,通过信息公开,能营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为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手段加强信息管理,以争取所有公开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