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于采管分离不彻底、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性质与职能尚未完全明确,致使监管部门拥有了过多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在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对监督者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我们设想从以下八个方面对监管机构的权力运作进行控制。
制度是最好的监督者
各地要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工作的职能和面临的任务,达到的控制目标,以及对采购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措施,明确规定监督者的职责与义务。同时要有令则行、雷厉风行,对于监管机构无力处理的事务,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商解决机制,用制度约束监督者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利用好采购资源,政府采购与监管其实可以分工协作,不改变工作职能,达到相互监督、纯洁政府采购的目的。
正确认识监管工作
监管是一种服务,服务广大对象,保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财政支出与宏观调控政策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监管是自觉的行动,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监管是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直接体现。监管与纠偏其实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些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在规范的监管面前无从躲藏。监管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强迫性的更正行动,有时还要追查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起到惩戒与规范的作用。
完善内部监管体系
由于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目前拥有的实际权力较多,而且人员又较少,往往身兼数职,这样很不利于监督工作的规范进行,因此要针对岗位分工特点,做出合理的工作安排。涉及到签字盖章与发票审核、自行采购审批、采购资金到位情况审核等关键事项,要明确双人负责审核制,可以交替轮换审核签字与签章人员,便于相互监督。
采管分离职权清晰
采管分离是控制监管腐败的基本手段。对监督者的监督要有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采管分离后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区分各自的职权范围,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不得插手对方事务,界线要明确,理清双方的职责范围,才能使得监督工作有了活素材,彻底摆脱“自导自演”或者是枯燥无味的“大杂烩”闹剧。
成立政府采购协会
政府采购协会是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具体事务中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体制与机制上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虽然有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政府采购的监督者却是财政部门。假如形式各异的集中采购机构能团结在“政府采购协会”的大旗下,对于一些矛盾问题的沟通是有利的,也有力量对监管部门进行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反监督。
依法监督监管者
《政府采购法》第8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第82条又分别对监管部门对投诉未处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弄虚作假与不规范的行为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纪委监察局要加大对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定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多倾听群众的呼声与采购当事人的声音,这是纪委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能,对监督者有强力的震慑力。
加强监督的约束手段
监督者的不规范行为比较隐蔽,且又处在特殊的“强权”地位,供应商假如能把投诉上升到针对监管工作层面,就属于高级投诉行为了。
另外集中采购机构一旦遇到监督者的明显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向权力部门进行反映,以期能达最佳效果。
构建监督权行使平台
抽象的监督权是不存在的,要监督必须通过一个媒介或平台才能进行,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其实都是监督权行使的平台与对象。其中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权重最大的部门,必须明确界定这个“平台”的具体内涵,监督机构不得插手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通过对集中采购机构这个平台的监督来监管政府采购工作,履行好法律授权,抛弃任何以权谋利的干预行为,正确行使神圣的监管权,才能保障政府采购的纯洁,才是真正的阳光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