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在目前政府采购中使用较频繁。这种评标方法需对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进行确定(以下简称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成败,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是招标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践中问题多多
标准不统一 评标标准虽然有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项内容的规定,但由于采购项目的不同,内容如何确定,其比重或权值如何确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可信度差 不是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是根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点制定评标标准,致使内容、比重或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对个别指标加大其权值等。
操作性差 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尺度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的纸面上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也有的评标标准出现重复设置的现象。
建议和方法
规范评标标准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法规中,对评标标准的内容及其比重或权值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必须细化。首先要突出重点。无论采购哪一类货物或服务,都有一个特定内容和特定的用途,相应地总有其特殊的要求。
其次是可操作性。对一些评价指标如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和性能等要编制数学模型,实行计算机管理,评价的基础数据要真实可靠。
还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对一些习惯上进行定性分析的指标要摸索有可操作性的量化分析方法,如企业信誉可分解为银行资信状况、用户反馈、社会信誉等,尽量减少模糊度。同时,做好资料核实。
建立评估、咨询机制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闭门造车,缺乏对市场的长期跟踪和情报的收集,对评标标准的制定没有科学的测算体系。要逐步建立由专家组成的评标标准评估、咨询小组,对一些常用的货物、服务可由专家根据不同用途分别制定统一的评标标准。要建立统一的产品、企业状况数据库,建立数据库需要具有专门的知识,需要掌握大量的基础资料,需要长期跟踪,要靠招标代理机构各自去完成并不现实。要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牵头,共享工商、劳动、税务、统计、银行等部门的数据,为评标的量化提供准确的数据。
公开评标标准 财政部部长第十八号令已规定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但一些招标文件中往往仅公布评标标准的内容而不公布比重或权值;或仅公布评标标准而将制定的评标细则不予公布,表面公开而实质暗箱操作;有的在答辩会、开标过程中审议评标标准并没有作为一项必经程序,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与第十八号令相违背的。
规范专家评标 评标标准不很规范,专家拥有太大自由量裁权。规范专家评标,评标专家要在评标前集体讨论评标办法,统一评标口径,确定具体评审方法(必要时可请项目经办人或采购人介绍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分情况做出书面的说明,同时要加大专家库数量,细分专家的评审专业,严格按程序选择专家,加强对专家工作的评议,专家库人员要不断更新,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地区轮换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