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一是在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纲领的要求,将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的内容,作为《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较为具体地列入其中,增强操作性。二是在《预算法》修改时,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在法律或法规上明确赋予政府采购预算具有同部门预算同等的效力。
同时,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汇总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三是在《招标投标法》修订时,要重点理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交叉领域的衔接问题,确立政府采购在工程招标方面的主体地位。四是强调监察、审计等部门要配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点进行监督,对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及采购活动结束后后续执行情况的检查。五是出台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健全运行机制
一是建议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和等级也确定资产、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的标准,并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考核,促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二是明确县(区)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
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建议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如违规采购结果的否决权,违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处罚权等,同时还应明确执法的原则和尺度。二是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充分调动监察、审计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能的积极性,形成监督合力,三部门定期检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制度。
政策功能需要支撑
一是建议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二是建议尝试定时集中采购。为了克服部分采购单位随时随意的采购观念,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同级单位的通用项目配备制定统一标准,减少采购批次,加快采购速度,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对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供应商较多、市场竞争较激烈的采购单位需求,以及年批次较多的通用类货物纳入定时集中采购范围,并确定具体定时采购时间,尽量满足采购人对时间的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