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难以把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性和保密性,致使谈判活动无法进行乃至谈判失败,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有损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形象。
兼顾公开性与保密性
公开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要求。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共性,并不仅仅指竞争性谈判。一是法律上有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可见,法律要求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公开操作,阳光透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也不例外。二是现实需要。竞争性谈判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采购程序操作,必须要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才能让采购当事人在公平对等、阳光透明的条件下参与谈判采购活动。三是方便监督。谈判活动的公开透明,一方面便于社会公众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举报,另一方面便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谈判活动的动态,加强跟踪监督检查。
保密性是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的具体要求。这是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个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由于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而并不是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集中谈判,因此在法律上明确了谈判过程的保密性,并将其写入谈判程序当中加以强制执行。所以,谈判活动必须保密。
公开性和保密性有机结合是提高竞争性谈判效果的现实要求。为保证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合法、规范、有序、高效进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开性和保密性有机结合,完整统一,对竞争性谈判活动该公开的内容全部毫无保留地公开,对所有供应商同等待遇,不搞私下交易、暗箱操作,不歧视排斥任何供应商。同时,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该保密的事项严格保密,避免供应商相互串通或恶性竞争,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谈判结果。
信息公开过程保密
那么,如何实现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公开性与保密性有机统一,如何实现两者“比翼双飞”?那就得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运行程序着手,审时度势,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确保竞争性谈判活动公开、高效、透明,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一是公开谈判信息。采购人面向社会全面公开谈判采购信息,不能“藏着掖着”、“躲躲藏藏”,不能因各种原因内定成交供应商,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二是公开提供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三是谈判对象公开。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要公开,便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四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公开告知。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是谈判结果公开。谈判小组经谈判得出的谈判结果,向采购人提交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这个结果必须公开,其结果要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使谈判活动的运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是保密谈判过程。就法律规定而言,有强制性保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保证竞争性谈判的质量与效率,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的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是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就竞争性谈判纪律而言,有严肃性规定。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供应商不得互相单独接触或者私下串通、讨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谈判客观公正,谈判结果富有成效,彰显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