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采购需求比较容易判断,可是质量和服务相等在有些项目中实在难以判断,特别是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所以,我们在采购可量化的产品时坚决贯彻‘最低价中标法’,而对于不可量化的产品则会灵活掌握评审办法。”针对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有政府采购从业者如此表示。
在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慎用,这样的说法乍一看好像有点“圆滑”,有点不负责任,细想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任何一项制度或政策,颁布的出发点和具体执行之间都是有一定距离的,这种差距和很多因素有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法律政策的执行者,他对于政策的理解程度、把握程度以及随后形成的执行力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拿最低价中标法为例,询价采购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在竞争性谈判中,情况就会复杂一点,有人表示,供应商的资质和报价不同,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可能就会有差别。有时甚至出现过供应商以最低价中标之后,不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还有的供应商在售后服务期内改做别的行业,给采购人带来很大不便。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坚决贯彻执行政策的同时,也认真领会其精神,把握其实质。对于一小部分可能存在疑惑的环节,或者一些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操作的采购项目,在遵循政策宗旨的基础上,为了避免“一把尺子”而采取了一些灵活慎用方法,比如将采购需求编制得更加精细,资质审查稍微严格等,这些无疑是值得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探索和思考的。
对于操作层面,无论是在立场还是在思考高度上,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坚决贯彻执行,认真理解政策的实质,确保各项政策在执行环节上顺利实施。而对于一些有疑惑的地方,多咨询,多学习,在遵循政策方向的基础上,采取一些灵活慎用的方法,这样才能使整个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更加科学、有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