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三公”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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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6日
S省计生委的一位采购经办人对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允许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作法颇有微词,说:“这是违法违规的。”这位采购人说得没错,《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确实有规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等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但笔者认为,采购人在这个问题上不防刨根问底一下:为什么S省采购办会出此规定?归根结底,还在于采购人没有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滥用话语权干扰评标。面对S省的规定,采购人与其只是抱怨,不如多做反思。
前段时间,有专家曾提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在采购过程中实行采购人回避制度。理由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确定中标供应商等等的权利。然而,采购人并没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利,相反却利用权利想方设法干扰结果。专家的建议与S省采购办的上述规定有着同样的根源。这说明采购人干涉评标的行为绝非个案。
同类可比,在部分工程招投标项目中,限制业主的权利也早已成为业内“大”题。湖南省株洲市曾出台规定,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中,业主不参与评标。浙江省义乌市曾针对工程招投标业主列出30种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布,实行业主黑名单制。工程招投标发展20多年,老生常谈的问题依然是为实现“三公”环境与业主“斗智”。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更为完备的新制度,作为一项公共管理制度,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更为重大的责任。作为政府采购重要当事人的一方,采购人要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用好手中的权利,为“三公”环境的营造做出贡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