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些采购中心是有点权力就想控制人,别给他们好脸色。”一位在某市地震局工作的朋友谈起政府采购时,突然就冒出了这么一句话。这位朋友为何会对“采购中心”会有如此大的成见呢?
原来,在不久前,他作为采购人代表出席了采购中心为他们单位组织的勘测仪器采购。开标现场,突然有位供应商提出要修改其投标文件,声称他们老总刚打电话过来,让他修改一下他们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他们单位的投标仪器的设计在前一天有了点突破。听完投标供应商的陈述,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立刻就拒绝了:“现在晚了,根据法律,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我们是不得与你们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恭喜你们有突破,如果你们中标了,当然可以和采购人协商,把更好的技术投入到所投产品的生产中……”
没等项目负责人说完,笔者这位地震局的朋友便忍不住站起来发言了:“凭什么不让他们改,有好的,我们当然要!政府采购是为了买到好东西。”但这位项目负责人还是“勇敢”地“顶”住了压力:“根据法律是不能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修改的。”“‘他们又不是改价格,也不是改投标方案,他们要改的是产品技术!技术更新是常有的事,及时推向市场是件好事,你们干嘛要阻止!’我这一问,才把他们问住了,才让改的,否则他们就死顶着……”说到这里,笔者的这位朋友有些得意。
看到朋友高兴,笔者却笑不起来。因为在笔者看来,即使是技术更新了,在确定中标人前也是不能更改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里包含的内容很多,不只是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这两个内容之后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根据这个法条,凡是实质性内容都没有“商量”的余地,当然确定中标人以后又是另外一回事。
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单位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任务或修改原投标文件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的情况。开标以后的活动就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操作。上述采购中,投标人提出的产品技术更新属于实质性内容,这个内容的更改,可能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如果允许该投标人修改,对其他投标人就不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在开标后除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模糊的问题进行澄清而交换看法外,是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不应该允许投标人改变投标报价(报高的不能降,报少的不能补,漏项的也不能补),技术部分也一样,好坏都不能改了。只能用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评定潜在中标人。这样才能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公正的评标,否则就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