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法律这个东西还得从头学到尾,否则还真难在这个行业站稳。”近日,某采购中心操作人员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以前,我总认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嘛,把采购文件编好,把开评标组织好就可以了,法律法规就记住这方面的就行了,没想到多的都学了,就在那么一小点点上栽了跟头。”
据这位朋友介绍,1个月前他险遭投诉,原因是他们在一次IT产品采购中,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他们由于人员紧张,便通知供应商9天后来领回投标保证金。9天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纷纷来领投标保证金,其中有一家拿到投标保证金后突然问:“没有利息吗?”
“当时我们都懵了,我们又没拿去银行存款,哪来的利息啊?再说了,1万块钱就几天工夫能有多少利息。”这位工作人员接着说,“因此我们拒绝了这位供应商的要求。”
当天中午吃饭时,这位工作人员和中心主任一起吃的饭。闲话间,这位工作人员把这当作一个笑话给主任说了。主任一听,脸就沉了下来:“法律有规定的,你们退保证金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该给利息的啊,有供应商提你们还当笑话,赶快给供应商打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赶快放下手中碗筷,给供应商打电话,这位供应商正在去采购办的路上,听说采购中心要退还利息,才又返回了。这位工作人员说:“这个供应商返回后,还和我们一起吃饭了,利息也退了,而且利息还比贷款利率高,还给供应商回去的路费了,真是亏大了,看来有关法律真是一条也不能漏学啊。”
的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所以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中心的工作也并没有结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