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发布要便于供应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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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9日
众所周知,招标信息公告是招标采购的必经环节,不应含糊不清、导致歧义甚至影响招标结果。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信息像“迷雾”一样,内容不清楚,对应当公告的采购内容、采购标准、预审资格等信息都没说清楚。这使得不少潜在供应商无法快捷做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相关法律均对招标公告的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标准至少包括采购项目的数量、规格、性能等内容,可以让潜在投标人衡量是否有价值、有把握去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说。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建议,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以下几点:采购代理机构首先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案,梳理出其中应当要公示的全部信息内容;其次,要向采购人征询其对供应商有何特殊的要求;再次,结合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最终确定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并向采购人反馈;最后,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报送一份给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