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屡发生国货遭拒的事,是偶然还是另有其因
何为国货未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即从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方面,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因此,政府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样要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但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依据的仍然只是《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其文件中也找不到体现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与此相应的是,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何为“国货”、违法责任如何追究等至今尚不明确。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及政府采购市场出现国货被拒时,监管起来就会难以“下手”。
管理体制没理顺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部门争相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更加剧了政府采购监管体制的矛盾,呈现出众多部门 “齐抓共管”的局面。工程采购一直由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主管,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多以后,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并未与《政府采购法》有所衔接;其具体招投标活动多由社会中介机构操作,一旦出现投诉、诉讼时,监管职责又“还给”了财政部门。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即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也“异彩纷呈”,从全国范围看,有政府直管的,有政府办公厅或机关事务局管理的,有财政局管理的,还有的由发改委、国资委、招标局等部门分别主管;甚至在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市之间,政府采购中心也各有各的主管部门。这种复杂的局面不仅违反了管理学的原理,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一是政令不畅。由于管理路径的不同或中断,有些政府采购中心收不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文件。如今年年初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这份需要采购中心执行的文件,有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3个月后还不知道;二是业务指导与交流缺失。形不成垂直管理体系的众多主管部门本身业务就没有上级的培训指导,又从何对下进行对业务指导与管理?基层一线的情况也无法反馈到上级部门,业务交流更无从谈起。
在此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须采购国货的政策很难得到强制执行。
“上帝”自身观念偏
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待国货问题上确实存在问题。
一是缺乏全局意识。一些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心中没有全局,眼中只有小团体。曾有某单位的一把手理直气壮的责问“凭什么我买东西要别人做主,为什么不能买我想要的?”将“公共消费等同于私人消费,政府采购实行强制竞争,不仅要物有所值节约资金,不仅要防止腐败,还要执行公共政策如支持国货等等”统统抛在脑后。与我国某些部门拒绝国货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很多发达国家对本国供应商给予支持,以2003年德国内务部采购为例,其97.4%的合同授予了本国企业;与我国某些部门某些人认为政府投资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恰恰相反的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公共工程采购占主要部分,以邻国日本为例,1998年的建筑工程采购中,外商中标的仅占0.4%。二是看不到中国的发展。有些人看不到我国的快速发展,又缺乏调查研究,一味崇洋媚外。
国产品牌需自强
当然,也有一些采购人不愿意使用某一种或某一类国货,并不是觉悟不高,思想意识不好,而是有的企业有的产品确实存在问题。一是部分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某机关几年前曾购买了一辆比较便宜的国产面包车,没几天就在出差途中熄火了,有一次车门打不开,车上的人只好从车窗爬出来。虽然大毛病没有,但细节决定成败。二是售后服务不足。有的企业不重视售后服务,要么售后服务网点稀少,要么将售后服务委托给一些没有维修能力的个人,造成售后服务能力低下或不及时甚至对用户的维修要求不理不睬。
中介公司漏洞多
代理招投标业务的中介公司因其风险小、投资少,见效快,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这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大相径庭,国际上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很少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中介机构迅速增多,带来的问题在所难免。一是缺失执业操守。有的公司“捞钱”不择手段,为了日后的业务,不论“上帝”的想法是否合理合法,一味投其所好,为其 “包装”“走程序”,置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投标人利益于不顾,置潜藏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于不顾。二是执业能力良莠不齐。有的中介公司除了拥有不可估量的人际关系外,另有的就是几个退休老人、几张办公桌,不仅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也缺乏清醒的认识,很多基本的专业知识也不具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