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就古河风光带景观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详细施工设计图和苗木清单。对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投标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园林施工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书。
开标评标已经结束,结果不容置疑,但统观整个过程令人平添几多忧愁。在标书制作阶段,采购人代表A要求评分办法中价格分控制在70分,设立入围价格范围,以所谓的预算价作为基础,高出或者低于一定百分比的作为无效标处理、要求请权威机构设立标的(当然这个标的由于涉及到绿化方面,采购人应该知道标的),均被采购中心予以拒绝。A则口口声声否定政府采购程序和取得的成绩,言语激烈,采购中心没有与之过多纠缠。公告发布与标书均由采购单位盖章确认(其中标书是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到其单位进行盖章的,A推说自己没有时间)。标书发放时间为5个工作日,截止答疑与澄清时间,没有接到任何供应商书面材料,而其间采购人A却一直询问购买标书供应商数量,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拒绝回答。中心标书制作人员发现标书验收时间有出入,按照本地区验收管理进行更改,准备发布补充通知给采购人,询问采购人A是否还有别的补充意见,答没有,而就在采购中心发布了补充通告以后,A突然提出要对标书技术响应部分作重要补充和修改,搞得采购中心措手不及,只有再次发布第二份补充通知,但采购中心申明假如再有所谓的不是供应商提出来的补充意见,那么开标时间就要顺延,因为要给投标人充分的响应时间,以便保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开标时间定为下午,上午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通知A来抽取评委,A回答有点蹊跷:“我要不要来?”采购中心答,“按规定必须要来”。随机抽取4名评委与A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如期进行,监管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单位的纪检书记也来参与,该书记表现不一般,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接受标书时,就明显表现出对采购中心工作秩序的不满,当着评委与供应商和现场所有人员的面,指责采购中心,把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的一套相比较:一是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违规;二是投标人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中心在前期完成;三是对评分办法不合理进行指责。于是评委开始起哄,认为资格审查他们不应该看,评分办法上的价格分与企业业绩与信誉都是固定的,不需要打分,认为采购中心提供的评分办法比招投标公司的工程评分法还复杂,花费时间多。在资格验审阶段,某评委还看到A是本地投标单位二级资质上的技术负责人,而采购中心项目主持人在评标前要求评委主动提出回避其充耳不闻。采购中心对质疑浪潮和混乱秩序进行的解释及强制要求是这样的:首先是采购中心开展工作以来,从来没有发现过评委大面积不愿意评标行为,政府采购是严肃的事情,他们要维护大局,不是请你们来搅局的。采购中心成立4、5年来,上千万的标也招过,像这种小标也经常有,成绩是喜人的,至今未发生过一起有效投诉事件。场地问题确实是隐患,已经向局、市领导反映多次而未能解决,不是凭采购中心力量所能解决的,采购中心局限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用唯一的会议室,是很不严肃的事情,全国可能都没有先例,但即使这样,采购工作还必须要正常开展,他们要求现场所有人员维持政府采购秩序,政府采购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场地限制不能代表采购工作就能受人为言行影响。评委是采购中心邀请的,假如不服从采购中心程序安排,可以请其离开,建议财政部门永久取消其评委资格。政府采购依据的政府采购法,现场所有人员不得以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而拒绝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此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是由采购人提供,公告、标书、补充文件都是经过单位盖章认可,不是采购中心私自主张,或者想限制采购人的合理要求的。现场除评委外,所有人员包括领导言行违规,都可以驱逐出场。通过采购中心的申明以后,评委渐渐安静了,采购人评委A也主动提出并更换成单位同事B,纪检书记对回避态度不明朗,A表示资料盖章是自己的行为,领导忙,根本找不到人。纪检书记不理会采购中心的申明,照样对采购程序“高谈阔论”,对采购方案不清楚、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工程项目进政府采购等等耿耿于怀,好在再也没有实质性影响评标过程,采购中心采取隐忍态度。
他们花了大幅篇章详细描述评标失控的场面,突出一些因果细节,目的是引起大家对政府采购生存现状与执行环境变化莫测有充分的认识。政府采购特别是执行机构,承担了太多的责任,积聚了海量的矛盾,得到的却是不理解,是怨恨,是谩骂、是批评,是指责,采购机构付出的那么多辛苦(经常加班加点,标书制作与程序安排上花费大量精力,与采购人协调困难,领导不重视,软硬件的双重压力使采购机构透不过气来)而回报却与之成反比,试问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能图什么,图高尚的行为吗?图为人民服务与职业良知吗?但社会可能对此却不屑一顾,甚至还认为采购中心沾了“集中腐败”的光。透过案例介绍,他们能够发现现实的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希望能够引起“疗救者”的重视。
现场失控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采购经办人的私怨是现场情绪化的主要原因,A就是幕后英雄。采购人的所谓利益,这里看起来,就不是集体利益代表,而是A个人利益的表现了。他的所作所为代表了自己的个人愿望,没有经过单位领导研究就私自主张,又是本地投标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所以关心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在投标人未质疑的情况下更改技术要求,个人如意算盘没有得到满足时,就向单位领导“打小报告”,借助领导来发泄自己的怨恨。采购主持人公布投标单位名单后,指出有与供应商有利益关心的评委可以提出回避,A则“稳坐钓鱼台”,唱标结束以后,A所“代表”的公司报价高而没有优势,又被评委识别出来以后,才“主动”提出回避,其单位的纪检书记还含糊其词,推三阻四,可见领导这一层关系已经“处理”好了。个人利益以及领导的偏听偏信,误导了评委的“集体暴动”,壮了他们的“熊心豹胆”。其次是政府采购偏向的货物采购程序与招投标法的工程招标程序的差异,是导致失控的次要因素。政府采购法方面除了邀请招标要进行所谓的供应商资格预审外,别的采购方式没有规定,所以开标现场携带资质原件,由评委审核是正常的程序,而工程招标由于采购项目单一,预审工作已经很到位,不需要评委再来进行资格的审核,但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个人审核行为不如评委集体审核有透明度和公证性,而此项目的5位评委基本上都是从事工程招标的,对政府采购活动缺乏了解。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协调整合工程招标与货物采购的程式,按照采购法的要求,把工程采购真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统一规范分裂的市场,挽回政府采购法的尊严。第三是纪检书记的“情绪化”的“疯狂”行为,干扰了政府采购秩序。政府采购的老大难问题不是纪检书记情绪发泄的借口,开标现场更不是“叫嚣”“放大”这些问题的场合,要尊重政府采购程序与规律,有问题可以私下提出来,采购中心一定会接受领导提出的建议的,但是开标现场良好的秩序是大家应该共同维护的,正确导向下的公正评标,选出优秀供应商是他们面临的大局。纪检书记是代表纪委出来对纪律进行控制的,自己却违反了纪律,他们控制不住甚至要试问,纪检书记现场拿出的50元一包的“苏烟”是自己掏钱买的吗?因此不要把眼睛只盯在别人身上,要反思自己的内部。正确认识到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采购中心条件有限让评委与供应商见面了就能表示评标有倾向性了吗?反过来,那些处处有监控,有专门设备的豪华评标场合,所有的项目都是绝对公正了吗?看事物要一分为二,当然采购中心有可能的话还是要尽量补充充实自己的硬件设备的。
参与开标现场的领导要慎重自己的言行。开标现场的领导参与问题,确实是一个敏感和棘手的问题,要把握好领导参与的度,最好要提出措施控制领导参与机会,但是目前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这方面的控制权,综合考虑并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应由财政部来统一规制,这样才有抓手,有力度。纪检书记是否可以参与评标过程,他们认为假如其真正代表的是纪委,而不受分管单位利益所左右,那么其参与开标就一定合理性,目前纪委参与评标现场还是不能限制的,也是好事情。单位的纪检书记没有权利对政府采购程序指手画脚,在不干扰政府采购秩序的前提下,一些善意的甚至是批评性质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采购部门提出来,由采购部门会同单位领导研究解决,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他们认为,评标现场的纪检书记的最大的权利却是约束采购人评委的不良企图,控制单位代表的倾向性话语,这才是参与的正途。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处,除此而外的监督都是外在的,或者严格意义上说,评标监督活动只有财政部门才有资格,领导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屡出“昏招”。
评委回避制度很有必要性。通过案例他们看到采购人评委的回避是被动进行的,而且A与投标人的厉害关系是十分明显的。联系到其私自更改的一些技术响应参数,与纪检书记申明的他们经办项目采购资金不好拿,很多单位都不想来投标,以及投标项目验收把关阶段出现问题时,把责任推给采购中心的恶劣言行, A向纪检书记的辩解之语(所谓企业申报二级资质要有工程师,本地就比较少,所有找到我来凑数,这家企业已经是个人的了,与自己根本没有关系),而实际情况却是06年新办的证,越是私人性质的企业操作起来越是自如,发证的机关人员变成了绿化企业的技术代表,是新鲜事,还有好多次的投标活动采购中心都不了解采购经办人居然有投标人有这么密切的联系,综合上述因素来看,A不想回避是明显的,一些狡辩之语越发显示出其与那家企业难以割舍的利害关系。被评委揭露出来后,还揶揄人家是火眼金睛,因此采购人评委的回避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就此他们想到,对于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并能发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要特别慎重,最好是能够取消采购人评委,应由采购中心在评委库中选择其单位的其他评委,而不是项目经办人,或者可以直接的随机抽取,因为本地投标人对采购人评委的言行敢怒而不敢言,而外地投标人又不可能了解实际情况。
采购中心要能坚持原则,打击不正常现象不留情,但有些时候还是有讲究处理问题的艺术性。假如采购中心不能坚持自己的既定原则,高压评委的“跟风”行为,这场评标活动可能就要内部瓦解,不能向投标人有好的交代。但即使风波以后,评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违规行为发生,也要对现场评委作出不良的工作记录,事后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与操作程序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案例处理过程,他们应该认识到,对于领导人参与评标行为,假如明显地是来兴师问罪的,一定要向其耐心解释,必要时可以现场向单位领导汇报,避免直接与其发生冲突,以免扩大事态,难以收拾。一些工作还是要以预防为主,做在前面,例如可以建立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管理制度,对参与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的限制,假如监管部门认定领导不得参与评标现场,就可以很有礼貌地拒绝领导参与。
采购监管要负起现场监管职能。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是政府采购法定的监督机构,是开标现场纪律的忠实维护者,所以政府采购评标行为一定要由监管者参与,监管者要负责地承担起监管职能。要保证自始至终身处评标现场,千万不能做摆设而履行所谓的形式,经常“离席”是不严肃的,这样一来评标过程的细节与问题就往往能忽视了,现场瞬息万变,一个眼神,一句话就可能影响定标结果,只有寸步不离,绷紧公平执法之弦,才能达到监管效果。要严肃认真及时处理开标现场的一些怪现象,以法律为武器,严格操作程序,打击违规行为。
评委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评委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模糊,是导致评标“闹剧”的主要原因,因此采购机构要在以后的培训活动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依照政府采购评委资格申报条件,各类技术人员有申报评委的权利,评标过程独立评标,有不接受任何提示和倾向性建议的权利,并且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财政部18号令对评标程序已经明确: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此基础上依据评分办法独立打分,推选中标候选人,因此资格审查由评委审定是有依据的。案例中假如资格审查只是由采购中心先期经办,是查不出A应该回避的现实依据的,而且资格的专业性、采购方式的规定性、标书发放时限性、审核的透明度等方面显示,采购中心审核投标资格缺乏操作性。
政府采购变成了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的搏击场,侧面展示政府采购环境变化。现在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政府采购是在与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着一场拉据战。集中采购机构也有被采购人抓住的软肋,如开标场地缺乏,评标不严肃、人员素质差,办事效率不高、采购价格高,质量差、集中采购收费与规范采购人的矛盾等;而采购人本来能够自己购买物品的权利由采购中心的存在而被剥夺了,潜意识的忿恨是自然的,于是总想通过一些官场潜规则,利用投标时间、方案、投标资格、技术要求、验收、履行质量差、付款、阴阳合同等等可以拿得上桌面的“牌”,来与采购机构“斗地主”,期望着偶尔的胜利,“地主”与“贫农”角色的转换。有些不规矩的领导在各类“教训”面前也不思悔改,“前赴后继”,玩弄权术;而采购经办人的目的受到限制后,甚至会在领导面前煽风点火,于是领导与社会的以偏盖全的评论声,造就了政府采购环境的复杂性,政府采购的话语权甚至就埋没在浩瀚的声浪中,但是正直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人员,不会被暂时的困难所吓倒,始终不渝地相信,以偏盖全翻不了“天”,采购中心规范操作才是关键,才是“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