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四项要求,其中第一个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就是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一要求非常关键,马虎不得。这里面的价格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价格,市场平均价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
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自行开展的采购活动一样,其采购的价格必须低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市场平均价,这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底线,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而且,实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的优势,也具备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要真正实现低于市场平均价,需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发挥规模优势
首先,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都必须保证充分竞争,获得规模效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其次,要通过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采购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心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来凸显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地位,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创造条件。
再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或具体的行业操作细则,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并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机构和人员,坚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最后,要克服和排除干扰集中采购规模优势的不良倾向及因素,积极提升规模采购的经济效应:克服采购当事人特别是握有采购决定权的当事人的个人偏好、利益驱动和由于相互串通而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等现象;排除采购中的权力干预、行政手段干涉或者在招标文件中制定歧视性技术规格等干扰和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非正常因素。
甄别特定采购对象
这里强调的特定采购对象主要是指,经过认定或者考察符合规定条件及可信赖的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并能严格遵守相关服务承诺或者有能力兑现对定点供应商规定的前提条件之对象。但政府采购人员对这类供应商的要求是: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其主要考虑是,这类供方主体的采购业务固定性和一贯制中的规模优势性,既能互补,又能互相促进,还能达到长期持续发展与共赢的目标。但不能降低对这类供应商的资格入围门槛或进入定点名单时的条件甄别,一定依据法律程序,坚持原则和按规定进行。
对代理机构严格考核
监管机构和采购人必须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全方位考核,采购代理机构整体水平和职业道德较差的可以暂停采购,对具体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其他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做到内部监督到位、相互制约措施得力、职责权限明确。
最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模优势应该是获得规模效益、体现充分竞争、降低采购成本和真正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筹码”。做到让更多有潜力、更具实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这才是政府采购的初衷,才是实现其宗旨和目标的迫切需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