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是整个招标采购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做好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无论是对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供应商、还是对专家个人,都非常重要,但要真正把评审工作做好也绝非易事,通常,人们在评标时采取“就事论事”的办法仅对投标文件本身进行评审继而作出结论,从供应商投诉事件分析,很多投诉是因评审环节出现差错或失误而引发的,所以,在政府采购评审实务中应重视调查法的使用,实现“材料评审”和“实地调查”的有机统一。
重材料轻调查是通病
“评标不寻求供应商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据”这一观点在采购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评审专家们往往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当成“批改作业”,甚至简化成简单的算术题,至于投标文件中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纳税情况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何,专家们表现得漫不经心、走马观花,忽视了调查法在评审实务中的使用,对吃不准或表示怀疑的投标文件不加核实,让其轻松过关,一定程度地影响了评审质量,出现问题评审结论,并继发性地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事件,不但影响了采购效率,降低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而且给招标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自身也带来不少麻烦。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招标采购单位承受的工作压力较大,在招标事务的处理上追求速度,淡化了评审工作的标准和质量;二是有的评审专家心浮气躁,在评审工作中缺乏耐心,但求速战速决,顾不上调查取证。一些供应商趁机钻空子,在投标文件中掺杂假证书、假报表等资料,从而使“造假取胜”成为可能。
客观性评标依据要调查
客观性评标依据指除价格以外的评标依据,是一些易作假的但通过肉眼可以观察的客观性事物,主要包括: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纳税情况等,这些评标依据是截止某一时点的历史性的静态指标和数据,如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资产负债率作为一项要素,这些评标依据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有用时间之前业已存在的,其基本特征是不依投标供应商主观意志所能改变的。
调查核实的主要适用项目有讲究。潜在投标供应商范围比较确定,主要适用定点类采购项目,如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公务印刷、公务用纸、会议接待等。从采购方式分析,调查法主要适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客观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但面对天南海北的供应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如需调查,应充分利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这段宝贵的时间高效工作。
调查核实要深入一线
对客观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属于实践中的一种探索,调查取证方法的使用须慎重把握,确保调查过程的严密性和调查结果的可信度,防止被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借机在调查环节“做手脚”。
对客观性评标依据调查的方法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其他手段为辅,调查人员应做到事必躬亲,深入第一线,实地察看、核对资料、查找档案、技术鉴定,掌握第一手资料,调查形式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互查和自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通过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对评标依据进行核查定性定量。
调查人员可由各潜在投标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人员、大用户代表、行业专家组成。也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跟踪监督下,以采购机构为主体联合采购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还可采用市场运作的途径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所有调查人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表,以便于评标时使用,内容除需要调查的客观性评标依据外,还应包括:被调查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资格性证书等。
调查时间把握好
调查应在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之后,临近开标前三到五天进行,组织精干力量对潜在投标供应商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注意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给调查时间留有“余地”。调查时间过早,无的放矢,调查的面过宽,目标太大,浪费时间,徒耗精力,供应商新增加设备、人员可能被忽略,调查时间太迟,仓促行事,效果不好,情况往往弄不透。
调查内容应是客观性评标要素,不应涉及报价、让利等主观性评标要素,调查人员不得就主观性评标要素询问被调查对象,防止形成串标现象,这应作为调查纪律交待。
调查的重点应是房屋、场地、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员的聘用关系,调查时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费交纳清单、工资表等原始凭证,没有原始凭证的原则上不予确认。
调查要深入,不能蜻蜒点水,对纳税金额、技术人员等资料的调查,应到税务、人事、劳动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一步延伸核实,以求准确无误。
调查活动结束后,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新增加的客观性评标依据一般也应确认,开标后增加的则不算。招标文件应作规定:在某一时点前新增的评标依据可再行调查确认,之后一律不予确认,前提是保证调查时间。
参与调查的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不得参与评标。调查人员要保证真正的完全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标供应商,不要掺杂个人好恶,保证资料的客观性,参与调查的人员在评标环节应予回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