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规模、范围日益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政府采购活动可能随之发生一些质疑和投诉。正常的质疑和投诉不仅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和操作的规范性,也相应指出了政府采购人员在法律、法规上的熟悉程度和政策执行能力上有待提高。但“无常”质疑和投诉也时有发生,这部分投诉发生频率的增多,使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逢“诉”必“叫停”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随意“叫停”扰乱采购秩序
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救济渠道进行了规定,但在不少质疑和投诉的案例中仍出现了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质疑,直接向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投诉等行为。
而在对于质疑和投诉的处理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不及时、不完善,加之某些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在法律使用上不了解、部门自身工作程序混乱,使一些部门见了质疑、投诉就受理,特别是在没有深入调查、取得实证的情况下口头“叫停”了政府采购活动,更是导致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和项目实施停滞不前,使一些不正常的质疑和投诉给正常的采购工作、采购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混乱。
慎重“叫停”的依据和建议
在正常的质疑和投诉活动中,可能“叫停”涉及的时间点是: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未发出中标通知和已发出中标通知、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活动和已经进入履约阶段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这些关键期间,如果是合理的质疑和投诉,或者是已经被发现和掌握了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重大问题和违规现象的,或是确有可能因为投诉事项使供应商权益受到很大伤害时,暂停采购活动显得非常必要。因此,学会依法“叫停”工作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依法“叫停”,按程序和职能办事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五年多,但在日常普法和具体执行中还存在“空白”。
首先,是某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具体工作涉及的法律、法律主体不是很明确,因此,在对待质疑投诉时,虽然办事态度和处理办法是可行的,但处理主体、程序和法律依据却在批示时出现偏差,如应由该主管部门办理的却推到其他监督部门办理,该书面告知的却口头告知等,使具体操作部门左右为难。
其次,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领导批示和供应商的合理合法投诉后,应依法和依据事实,并且视具体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活动暂停的书面通知。再次,在日常正常的质疑和投诉活动中,作为供应商,要在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对要求暂停的项目必须提供确凿依据,否则不但可能不被受理或依法暂停正在进行中的政府采购活动,且对提供的事实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重调查,讲求时效,具体情况具体办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这里所称的“具体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同的投诉事项,不同的采购环节,情况都可能不一样。比如,采购人在公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直接导致一部分供应商不能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采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而没有废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等,导致一部分供应商的权益受损;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从而使依法应当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失去中标、成交资格等等。
上述情况的出现,都可能使质疑投诉人的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但这些情况不能在法律中一一列出,因此,只有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暂停采购中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不能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暂停的权利(其他监督部门和临时组建的评审小组也没有该权利),在行使暂停采购活动时,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虽然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也不可以无限期暂停,决定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而且这项决定由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通知,而不是电话或口头通知。
加强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减少无据叫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在接到质疑和投诉后,要坚持公正的态度,站在依法办事的立场上,认真处理投标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依照法规正确回复供应商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对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在调查和掌握主要证据后,依法书面“叫停”,不要无据无由随意“叫停”,否则会对一些正常的采购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更甚至对采购项目造成非正常停工,给采购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和损失。
特别是对一些乱投诉、非投标人投诉、不按程序投诉等行为,监管部门在受理时一定要按法律法规办事,以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合法供应商的权益,严厉打击和处罚不属实、乱投诉等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