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某装饰装潢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建委大楼装修工程招标中因为竣工日期不符合要求被判了无效标。事情虽然过去了一个礼拜,但作为项目经理的某装饰装潢公司吴先生再次提起这件事情时,还是非常恼火:“他们虽然在项目介绍过程中,要求12月30日竣工,但并没列入实质性条款。相反地,他们还在实质性要求中规定‘装修工程须合格完成,提前完成为无效标。’”
据了解,在此次投标中,某装饰装潢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也考虑在12月30日完成该工程的。但制作时出现疏忽,把竣工日期写成了12月31日。在吴经理看来,根据招标文件,早于12月30日完成就应为无效标,但推迟完成就不该被判作无效标,扣分他没意见。不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却不这么看。他认为,既然要求了12月31日完成的就应该按时完成,把“提前完成为无效标”列入实质性要求,是为了保证中标供应商能够花费足够的工期在采购标的上,以保证质量。最终, 双方的分歧还是上升到了投诉,代理机构也被责成重新依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这次采购活动。
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由于实质性要求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已经不是第一起。笔者认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既然作为法定判无效标的根据之一,就应该考虑得严谨周密,到了评标环节,无论实质性要求是否符合采购人的需求都应该严格按照实质性条款去判定取舍。上述“纷争”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介绍时虽然提了竣工日期,但在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却没有列。相反地,还强调了为了保证质量,不允许提前完成,这很容易给投标人造成一种误导——不可以提前完成,不提前完成就成了。与此同时,项目介绍中要求的竣工日期就很容易被忽略。上述代理机构既然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在12月31日完成采购标的,就应该在实质性条款中列明“提前完成和推迟完成都将不被允许”,而不是单纯地强调“不允许提前”。
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考虑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应该仔细推敲,力求便于投标人理解并更好地响应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不是制作给自己看的,而是给供应商看的,一定要以供应商为阅读对象来编制,反复地推敲,做到阅读对象能顺畅理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