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采购又称协议供货,这一形式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需求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施行这一采购形式,可以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实践也检验了协议供货的这些特点。
但是,协议采购也容易派生一些问题,诸如:采购人假借协议供货之名,规避、逃避集中采购,供应商不完全按协议条款执行、不兑现价格折扣标准,给监管部门日后监管增加了难度等等。从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多年的工作经历上看,要使协议供货达到扬长避短之目的,规范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至少要采用以下四个程序:
采购人的申报程序
传统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由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后者是计划型,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完成采购任务。而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的形式之一,所以采购人必须进入申报程序。采购人申报时除了要申报项目所涉及的数量、质量、技术参数、参考价格和服务内容外,注重体现两点:一是采购人询问到的非协议供货商的价格比协议供货价更低的,将详细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二是采购人应将采购资金及时划入政府采购专户,以备与供应商结算之需。
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但凡监管,均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政府采购的监管也不例外。实行对协议供货的审批程序,就是搞好协议供货的事先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只要审批过程不是走过场,那么采购人的化整为零、假借协议供货之名规避集中采购和不符合协议供货条件而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等现象就会不复存在,或者说,产生这些现象的可能性会非常之小。在整个审批过程中,除了按政府采购审批内容办理外,主要体现两点:一是审批要及时,否则协议供货的优越性就得不到体现;二是对采购人询问到的非协议供货商的价格比协议供货价格更低的情况要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都应该批准采购人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这样可以弥补协议供货的不足之处。
集采机构的操作程序
协议供货既然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自然顺理成章。只不过集中采购机构接到采购人协议供货的委托后操作相当简单,即只要会同采购人到其选择的供应商处采购就是了。这里也有两个操作要点:一是在协议供货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要兑现价格折扣率并按协议的条款内容签订好供货合同;二是在非协议供货供应商处采购的,就要参照协议供货条款,按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成交价,签订好供货合同。
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国家实行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条款。所以,协议供货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也是顺理成章的。当协议供货采购完成后,只要把验收资料、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资料交到财政国库部门便可,然后由该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地把货款划到供应商的账户。
综上所述,采购人的申报程序、采购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程序、财政国库部门的集中支付程序连贯起来符合政府采购中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完成采购计划,以达到采购目的的要求。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时,也应该按以上四个程序来提升工作效率和效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