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省货”勿与政策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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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8月30日
近日听说,某省财政厅与该省一自主企业签订优惠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今后该省此类产品政府采购全部购买该企业产品,该企业按合同承诺给予政府采购最低优惠价。而且该省财政厅已将此举列为其扶持自主创新企业、贯彻购买国货政策的切实行动之一。
此类行为是真正的扶持国货、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吗?笔者认为,该省财政厅并没有真正领会政府采购购买国货政策的宗旨。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采购国货,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留给国内企业,以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简言之,将机会留给国内企业的最终目的是支持其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以优惠合同的形式将本省某类产品的采购机会“钦定”给一个企业,从形式上讲确实将机会留给了国内企业,但这种地方保护和人为垄断并不能促使一个企业健康成长。溺爱往往会导致错爱。首先,即便是提倡购买国货,也并不排斥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国货”与“国货”间充分竞争,才能使其有朝一日走向世界竞争。假设,各省模仿此举,“以省为政”,只扶持本省企业、购买“省货”,势必形成省省“割据”,本省货走不出,外省货进不了,试想“省货”得不到全国范围内的支持,何时才能成为“国货”?其次,要求被扶持企业提供优惠的做法,也与扶持国货政策背道而驰。因为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立法的重要目的,带有条件的扶持不是真正的扶持。
扶持“国货”,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创新,需要各地积极探索。但创新和探索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体现法律的目的,实现政策的初衷。在推动这项政策功能实现上,中央应尽快界定“国货”,出台扶持国货的具体操作办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