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规范》分别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三方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内容涵盖采购预算、招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所有环节,并对当事人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作出要求,让人眼前一亮。
作为一项把促进规范作为重要目标的事业,政府采购本身更应讲求规范。而政府采购的规范,离不开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除了对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之外,对评审专家的规范也应早日提上日程。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者,对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快速发展,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也逐渐趋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监察部、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各地也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实际操作中因为评审专家而产生的问题仍然时有出现:有的专家不遵守评标现场秩序,在评标过程中因为自己的意见得不到回应就要求中途退出;有的专家不遵守招标文件的打分细则,打分时依靠个人喜好;更有甚者,和投标供应商相互勾结,在评审中作弊……
由于缺乏有效的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所以,就算评审专家有不公正的行为,监管部门也很难对其做出有效的处罚和处理;同时由于投标供应商不清楚评标现场的情况,往往把质疑和投诉的矛头指向标书制作或招投标组织甚至是专家的抽取过程,评审专家自身的评审行为很少被关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出台类似《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将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的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在打分时应遵守的原则、评审过后出现投诉时应承担的责任都规定下来,不失为解决评审专家不规范问题的“良方”。正如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所言:“评审专家应该遵守评标方法而不是超越评标方法;应该恰当行使权利而不是利用权力,他们的行为,必须有规可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