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欲建设一套完备的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核心建设内容为系统指挥控制室。此项目经过市政府信息中心周密的前期调研、论证,正式编制出招标文件,于8月2日发出招标公告,8月21日举行开标大会。可是,自从招标公告发出之后,市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财务处,就一直被一件事情困扰着。尤其是此项目的经办人老张,他惴惴不安地度过了20天等标期。
用户单位有中意供应商
由于财务处已经经办了大大小小很多项政府采购项目,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程序、纪律都较为了解。可是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的信息中心,经历的采购项目并不多,对相关知识也不甚了解。就在项目需求提出之初,信息中心竟向老张要求,是否可以让从前合作过的一家供应商直接承揽项目。老张苦口婆心地给信息中心的领导同志讲道理、说法律,才表面上打消了他们的念头。
可是,就在招标公告发出去的当天,信息中心的一个与老张要好的工作人员向他透露,那家与信息中心关系密切的公司A直接上门了。听到这个消息,老张放下的心又悬起了。虽然城市应急管理系统已经走上政府采购的程序,但老张仍然担心在采购过程中会突发意外情况。
信息中心要求被拒
尽管老张一直忐忑不安,但是20天等标期还是顺利度过了。老张时时刻刻地观察着采购准备的每一个细节,并没有发现任何异样。8月21日如期而至,老张心想,是否能顺利、公平的采购,就看这一天了。
由于城市应急管理系统采购金额较大,技术也较为复杂,这个项目在开标前共抽取了5名系统集成、管理、软件开发专家。评标委员会中还有2名成员,就是来自于市政府的采购人代表了。在开标前,信息中心一直强烈要求2名采购人代表均由本部门产生,但是被老张严肃地拒绝了,他认为管理部门也必须派出代表。
信息中心意外要求“澄清”
评标开始了。5位评委都极具专业和敬业精神,各项评分有条不紊地进行。老张一边评标,一边认真地观察信息中心派出的代表,他的每一个举动都难逃出老张眼睛。7本厚厚的投标文件渐渐被评审完毕,转眼就只剩下B公司制作的一份了。老张发现,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脸色由轻松慢慢变得严峻,最后竟露出了焦急的神色。
原来,所有5家公司相比起来,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最为出色。但是,B公司在整个采购项目的核心部分——系统指挥控制室的建设上,无论技术和设备,显然更盛A公司一筹。看来,最后的胜者应为B公司。
可就在此时,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突然提出,A公司对系统指挥控制室的技术标准描述过于简单,应当要求其进行澄清。老张心里清楚,一旦A公司接到澄清的指令,自然会心灵神会信息中心的意图,最后将可能影响整个评标结果。于是,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一直沉默的老张开口了:“我认为这个问题不适合适用‘澄清’的规定。因为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才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A公司仅仅是在技术描述上比B公司简单,并不构成能够‘澄清’的条件。”听到老张的话,众位评委皆点头称是。
最后,B公司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中标供应商。几个月后,城市应急管理系统建成使用了。无论是建设经费,还是使用效果都令信息中心十分满意。老张欣慰地看到,原来还对他颇有意见的信息中心某领导,开始渐渐对他露出了笑脸。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