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东莞参与的这次投标,另外还有7家供应商参与了。但在开标后,却发现有两家供应商的经济标的清单是旧的清单,没有改过,被判了无效标。这两家单位还觉得莫名其妙,说清单是在招标代理机构那里买的,怎么会错。结果招标机构说之前的清单有错,所以在网上发布了通知,让供应商过来换。而这家招标机构以前有什么变化都会打电话通知的。现在改了新规则又不事先告诉投标单位,害得有些单位不知情,没有换清单,结果无辜地出局了。我们公司也差点因此被淘汰了。幸好我们自己发现错误打电话问招标机构才知道要换清单……”提起这次有惊无险的投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朱先生还对代理机构的做法有些不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显然,上述采购中,招标代理机构先前的电话通知以及之后的单纯的网上发布通知都违反了这一规定。
即便是避开该法条的规定来谈操作,该代理机构的做法也非常不妥。习惯性思维是人类共有的,因此,同样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最好采用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既然一贯有电话通知环节,为何要随意去改变?据了解,在不少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代理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想变就变了,如一些代理机构通常都是要求投标文件为宋体小四号字的,突然间又要求为仿宋小四号字,结果经常参与其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便因习惯而出现失误,最终导致无效投标。代理机构这种无谓的“突然袭击”使得政府采购本应该有的竞争被削弱,采购质量有时还因此大打折扣,其实这是很不值得的。
笔者认为,常规性的操作最好不要随意去改变,除非是以前的操作原本就不合法,如上述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电话通知就可以依法改为书面通知,这样不仅可以一样达到通知的目的,而且相比之下更规范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随意对自己的操作流程“朝令夕改”往往会影响采购质量。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