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标一开始的时候,看起来竞争蛮激烈的,30多家供应商投标了,但开标后,竟有11家供应商被判作了无效标,原因是缺少法人代表证明。其实在报名前都验过了的,何必以此来废掉人家呢?”近日,一位朋友在代表公司参与一次服务器的政府采购后,提起了这次令他心有余悸的投标,“我们公司幸运的是法人代表证明同法人授权委托书在一张纸上的,被废的几家只带了一张法人授权委托书。”看来,一张外行人不起眼的法人证明对供应商来说还确实很重要。那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究竟有没有必要把它作为强制性要求呢?
针对这个事件及所涉及到的问题,笔者组织了几个业界朋友进行了探讨。
有人说:“这个证明采购中心没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去强调了,凡去开过标的人都应该知道,开标时要三样东西,一是开标人身份证;二是法人代表证明;三是法人授权委托书。上述三样缺一都会被判作无效标。”
但也有人说:“不一定啊,我们这边只强制性要求有授权委托证明书,如果其他两样在招标文件里没要求的话,有时可以不要的。当然,你放进去绝对不会错。有时较严的招标代理机构就要求在开标时复核委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是强制性的,因为资格预审时已经审了,除非发生变动。”
还有人说,招标是有心人的游戏,如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了投标人开标时需持法人代表证明,如果投标人没有带来,就可以判作无效标;如果招标文件中就没要求,投标人没带就属正常,就不该被判作无效标。
笔者却认为,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谨的招投标活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都有第一次。因此,需要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都有必要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果这些资质文件是供应商必须具备才能参与投标的,就应在实质性要求中一一列出,在实质性要求中没有列出的都不应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