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建设不是一夕之功,更不是触手可及的。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的诚信系统至少要抓好以下“三个层面”的关键要素。
基础保障层。其关键要素首先是物质基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从这一视角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采购总量增效益和服务高质量的持续发展,乃是诚信建设的根本性前提。其次,下一要素就是采购政策保障。平等公正地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是诚信的基本功能;而这一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实现,则有赖于相关政策的保障。第三,在对采购中各不同主体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调整中,政策应体现平等公正的道义精神。要在保证采购效益(效率)优先的同时,运用多种调节手段,通过利益补偿和对国内中小企业、弱势民族工业等的扶持或援助,维持行业公平与回报社会效应的动态平衡;要在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兼顾,抓住各方利益的契合点,扩展共同利益空间,推动社会利益整合和双赢。第四,在对信用活动双方利益保障和责任追究上,政策同样应体现“一碗水端平”的平等公正精神。要加强政策导向力度,遏制信用关系中强势方侵害弱势方合法权益的非诚信行为;要确保信用关系的诚信互动性质,避免信用行为因主体间义务分配显失公平而蜕变为各方以非诚信手段相互报复的尔虞我诈(政府采购政策愈能体现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便愈能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方主体提供诚信采购获有支撑和强有力的保障)。
他律控制层。其关键要素是法制和道德约束诚信(这是指通过采购法制和道德的约束使诚信得到保障)。法制约束,就是建立健全稳定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管理模式,形成针对信用活动的约束监控机制、防患纠错机制和评估奖惩机制,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以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形式赋予上述要求以权威性的普遍效力,也是现代政府采购诚实信用体系的鲜明特征。道德约束。道德与法律是互补的社会控制力量。社会诚信的确立,有赖于道德控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应从这样一些方面强化道德约束:一是在多样统一的基础上,确立采购系统内在现阶段的道德表现,为各当事人成员具有普遍认同性的道德律令;二是为各方良知提供讲坛,形成与上述律令和参照系互为表里的强势社会舆论评价场;三是反对偏袒某些特殊群体和特殊人物,坚持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将机关单位、生产经营服务团体及其他小团体行为,列入道德评判范围;五是提高“道德允许”的下限。单靠法律制裁,不足以确立采购诚信(事实上,围绕法律规定的行为下限,“擦边”与“反擦边”的游戏会不断花样翻新;同时,供方主体会想方设法、用尽心机地去拉拢或“腐蚀一些容易下水”的采购需方主体,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道德与法律的互补,扩大控制范围,校正“道德允许”与“不违法”等量齐观的偏差,将前者的下限复归到应有的高度,赋予道德评价对钻法律空子的非诚信行为出示经牌的权威,最终使得采购良性运作,健康发展。
自律屏障层。人的第一要素是与社会诚信准则同构的公民人格,无论多么详尽细密,采购的内外部规范仍摆脱不了其先天的局限。只有通过“个体社会化”对公民人格的模塑,将内外在诚信准则化为自主评判和人格尺度定势,诚信精神才能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自律表率,才能打破常规时时处处对个人行为、动机发挥实实在在的控制作用。为了模塑这种人格,在政府采购领域里,必须从官德、民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教育,尤其要首先抓好两类人的诚信人格模塑—— 一类是具有强势示范效应的供方主体成员,树立有感召力的样板,才能带动其他参与采购活动成员道德人格素质的提高;一类是固定政府机构的公仆人员,“养其习于工作中”,从本职工作中的讲究诚信道德抓起也是突破自律屏障之有效途径。另一个要素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诚信准则同构的团体文化,只有相互间建立起了信任、动机纯洁定势,这才是同盟准则诚信化支配团体道德价值取向的大格局。下大力气首先把重点团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监察、审计、建设系统的招投标机构、鉴证机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机构、供应商等)的诚信文化模塑抓好,为政府采购营造团体诚信自律的先进典型。采购领域还要加强诚信制度和信用环境的建设,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的主体诚信和信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等途径,提高整个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诚信素质和供应商的信用理念。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