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了四年多,可是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谈及工程采购,顾左右而言他,似乎与已与关,习惯性地认为,工程项目的监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进而对工程项目忌讳莫深,不敢越“雷池”半步。主要问题是:
认识上偏差。由于《招标投标法》比《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早,长期以来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一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成熟的管理方法以及完善的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致地方财政部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尽职尽责,严格把关,阳光采购,对工程项目抱着谨慎态度,不敢监管项目资金,害怕超越建设行政部门的权限,唯恐抢夺建设行政部门的职能,例行公事,权当惯例,乃为禁地,概不插手,绕道而行,网开一面,进而放任自流。
执行上走样。《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工程招标投标已深入人心。一提及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很自然地联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审批程序如数家珍,了如指掌,而对政府采购程序知之甚少。以致有的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采购只要实行招标了,就是实行了政府采购,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将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混为一谈,全然不知只有政府采购工程达到采购限额以上实行招标投标时,才适用《招标投标法》。有的建设单位以为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可以自作主张,自定建筑施工企业。有的建设单位认为招标废标后,二次招标不成功就可自行确定建筑企业,却不知政府采购除招标方式之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多种采购方式,也不知非招标性工程项目也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管理上缺位。长期以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负责工程采购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只管工程项目建设不问资金来源,以致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招标程序、工程合同、资金支付、竣工决算、日常监督等成了空档,一方面建设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以公开招标为由逃避政府采购监督,图谋不轨,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跟建筑商做背后交易,贪污受贿,损公肥私,另一方面,建筑商利欲熏心,用“糖衣炮弹”谋取暴利。由于财政 部门把工程项目当作“雷池”,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资金方面管不了,导致资金监管严重缺位,资金管理与项目执行严重脱节,执法乏力,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投诉处理上“踢皮球”。一直以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疏于监管,以致建设单位和建筑商同流合污,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车家财政资金,内定中标人,违法乱纪,损公肥私,租借资质证书,编造虚假业绩,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等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惩治,反而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工程项目投诉事项增多。而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总以为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份内”的事,将投诉书推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方式不当,处理不及时,无形有损监管部门的形象。
显然,工程不是政府采购的“雷池”,而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范围。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及时归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突破行为上的“雷池”,增强法律的执行效力,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这就要求做到“四个强化”:
强化法制建设,各尽其力。一是各司其职。在法律上要具体明确工程采购不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预算编制、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显然,财政部门只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行“管好钱”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解决“怎样建筑”的问题。两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各负其责。二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工程采购操作程序方面加以细化,具体规范,使工程采购项目的执行更加方便、快捷、高效。三是两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强化工程项目单位的政府采购意识,走出认识上的误区,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从而树立政府采购权威,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强化程序规范,增强工程采购约束力。一是抓事前监督,审查工程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对各建设单位工程采购预算加以统一审核,要统筹建设单位的预算财力,细化到工程采购项目,明确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二是抓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单位工程采购预算,严格按建设工程的建设要求和质量要求施工,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保证工程预算的执行效力,强化工程采购的行为约束,确保工程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强化资金保障,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对工程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要把握“先资金后采购”的原则,强化工程采购资金保障,严把工程采购资金源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一是以政府采购计划为准,将建设单位的工程采购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中,为及时付款作好资金储备,遏制恶意拖欠、克扣工程项目资金的行为。二是财政部门以建设单位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全为前提,以工程采购合同和竣工决算验收报告为依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工程合格后,工程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建筑商,维护其合法权益。
强化行为制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一是加强联动,合力监管。对工程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密切协作,互相沟通,整体联动,有事不互相推诿,执法不互相“扯皮打架”,在工程采购项目与资金管理上跟踪监督,让腐败分子无空可钻,无机可乘,从而达到规范工程采购行为,保证工程采购质量的目的。二是同心协力,加大对工程采购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政府采购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严肃查处工程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公开曝光,增强震慑力。三是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寻求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发挥监管合力,对工程采购活动履行全方位监督,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高举反腐利剑,对不良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好工程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