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每个省都针对集中采购机构或多或少开展了监督考核工作,而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省、市针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监督与考核,这些地方对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了更加灵活和严格的考核监管模式。
具体考核有不同
处理力度更大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张京说:“对二者的考核,最大的不同就是对违法行为处理方法、处理手段、处理力度的不同。”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规行为,通常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内部整顿,情节严重的更强调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而当社会中介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处理手段和力度更重一些,如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停业整顿等等。
北京市朝阳区对违法操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对综合评分考核低于80分的社会中介机构,将发出“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原因。一年内收到两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代理机构,将被从本年度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清除。
考核因素较少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上,比如,招标信息是否及时公布,招标文件的编写情况如何,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是否严格等等,主要针对每一个环节的操作是否规范到位、是否有违法行为。
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更加广泛,涉及的内容更多元,不但对业务素质进行检查、考核,而且还要对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内部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内容进行检查,面面俱到。
为何存在不同
为何会有如此区别?张京认为,主要因为二者的“地位”不同,集中采购机构多半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不少地方大多只有一家集中采购机构,且本来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就具有法定采购权,如果取消其代理资格或暂停整顿,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数量比较多,“过了这个村,还有下家店”,取消了某家的代理资格,还有别家可供选择。正因如此,对二者的考核工作产生了不同。
而对于考核因素更丰富,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科长曹长阳如此解释:“集中采购机构是行政事业单位,对他们来说,不但要将业务水平提上去,廉政建设状况、人员素质高低都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也要考核。”
项目考核可借鉴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具体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时走的是同一条“道”,但对二者的监管思维、考核方式稍有不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考核办法是否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有所启发?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出台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办法》进行考核。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中介机构只按项目进行考核,并要求采购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评价表》。
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季度考核两种方式。
项目考核是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人员代表分别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打分,打分的内容包括采购方案制定情况、信息公告发布情况、采购文件制作水平、供应商报名和资格审查等因素。
季度考核是指,每个季度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对每季度业务汇总考核得分最低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暂停三次参与代理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抽取机会的处罚。
从这些地方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方式中不难发现,对集中采购机构大多采取了“定期考核+随机考核”的考核方式,双管齐下;对社会中介机构则主要采取项目考核的办法,较少使用定期检查的方式。
张京认为:“通过单次项目考核和严厉的处罚手段已经可以较好地约束社会中介机构,不必再进行集中检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