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已经在全国普遍推广开来,在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汽车等各类采购项目中充分展示了其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采购人反映出来的“价格偏高”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前不久,作者所在单位通过问卷调查、组织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对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实际操作中对协议供货价格的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价格偏高寻原因
某些产品市场秩序较混乱 特别是IT类产品,经常会出现经销商跨区域“串货”的现象。比如某代理商通过关系,在某地一个上千万的采购项目中以低廉的价格“随出”若干台计算机,再投放到别的市场上进行销售,进而形成明显的价格优势。另外,还有一些代理商在原有产品型号不变的情况下,私自更换内部配件,以次充好,造成产品价格虚低,误导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价格高。
竞争不充分,形成价格垄断 协议供货的投标人是生产厂家,投标报价不但要考虑成本价格,还要考虑指定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利益,且品牌之间的竞争以优惠率作为评价标准,而优惠率参照的市场价格最终还是由生产厂家掌控的。从各地协议供货的执行情况来看,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通常直接指定品牌,这样便无法形成品牌之间的有效竞争。特别是一些厂家,通过授权的方式控制货源和产品价格,从而使政府协议供货的价格处于“被垄断”的尴尬境地。
协议范围过于宽泛 协议采购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只适用于产品规格型号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时间紧、规模小的项目采购。而实际执行中,采购人为了满足个性化需求,通常采购一些“特供产品”,比如在标准配置的基础上调整或增加一些配置。这些特殊配置的产品在市场上是无法采购到的,因而也就缺少合理的市场价格参照,厂家在价格的控制上自然而然就“随心所欲”了。
此外,因为市场价格变幻莫测,部分供应商在产品价格下调后没能及时更新政府采购报价,致使协议供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脱节,采购人买到价格偏高的产品。
全过程加强价格管理
针对上述产生价格虚高的若干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加强协议供货的价格管理。
规范协议采购范围 因为协议供货这种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规格型号统一产品的采购,因此必须规范采购的范围。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必须为标准配置且市场上货源充足的产品;另一方面,在执行中要强化“协议供货产品目录”的严肃性。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目录”是采购人执行采购的具体范围,采购人只有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惠。但是部分采购人在执行采购的过程中随意性很大,经常对标准配置进行调整,因此,必须强化“目录”的严肃性,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通知》的方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与部门,明确要求必须采购“目录”内产品,对于特殊配置的产品须另行招标采购。
加大竞争力度 充分竞争是获得合理价格的必要前提。从目前实践来看,不少地方设置了二次竞价机制,让同一品牌的供应商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竞价,采购人择优选择。这是一种很好的竞争机制,供应商为了获得供货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让利给采购人。但是由于同级别的诸多供应商与总代理商的关系亲疏有别,且协议供货商往往是由生产厂家通过授权方式指定的,因此,产品价格最终还是由生产厂家掌控,二次竞价对价格的有效调控十分有限。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一步完善二次竞价机制:一是取消对厂家授权的限制,要求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认可竞价采购规则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竞价,通过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在获得合理价格的同时,商家授权的取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供应商跨区域“串货”行为的发生,因此厂家需清醒面对这一问题,负责任地抓好销售渠道的规范管理。二是适当引入品牌竞争。最理想的价格肯定是来自于品牌之间的竞争,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的协议采购项目,比如单次采购超过20万的项目,可以邀请至少三个以上的品牌进行二次竞价,通过综合评议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由于目前市场的秩序还不够规范,供应商的诚信意识还不够强,因此建立“价格信息发现机制”十分必要。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专业的市场调研机构,也可以在内部设立“价格信息监督岗”,有效地加强政府采购价格信息的监督和管理。比如,对于采购人的每次需求,“价格信息监督员”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协议供货商只有在产品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出最低价格,才能够确保中标。此外,还应将协议供货成交价格在网上进行公示,采购人、供应商可以对不实报价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的虚高价格,立即通过曝光台予以曝光,同时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强化诚信管理,确保采购质量 随着竞价环节对厂家授权限制的放开,参与协议采购的供应商也必然随之增多。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诚信管理,确保采购人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比如,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要递交“真诚投标证明”,做出依法投标、诚信履约的承诺;再比如,对报价低却政府采购业绩少的供应商适当增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